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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上“控权论”的哲学审视

  

  (二)中国目前的现实情况及环境条件


  

  如果仅仅从哲学基础上认定“控权论”的合法性基础,只能证明其是一种具有某种“普遍价值”的理论主张;而其究竟是否适合作为中国行政之理论基础,还需要对中国现实情况和法治环境作出具体分析,以做到“理论联系实际”。


  

  1.法制文化传统。历史性考察中国的法制文化和法律传统,大致上具备以下几个显著特征:一是集权专制传统;二是集体主义价值观;三是对个人价值的漠视;四是重实体轻程序。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从根本上欠缺那种个人本位、个人主义观念的历史积淀,从而也就没有所谓“个人权利”的概念;相反,集体主义、国家至上的价值取向却有着深厚的民众基础。法律一向与伦理道德混杂在一起,成为权力的附庸;作为统治阶级统治和镇压广大人民的工具,法律是用来治理老百姓的,而不被认为有保障私权的功能。在法律关系中,官是主体,民是客体。在这种情况下,根本不可能做到所谓的“平衡”。另外,我国法律文化还明显具有“重实体轻程序”的特点,此处不再展开论述。


  

  2.政治基础条件。如前所述,行政法从本质上来说在于对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进行配置和定位。从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对比角度而言:第一,从行政权(政府权力)角度看,目前我国政府权力趋于膨胀且异化现象普遍。这表现在:行政主体队伍扩增,行政机构种类繁多,行政职能不断扩张,自由裁量权大为增加、非权力性管理作用加强(例如,行政指导行为以及行政合同行为等)、行政立法大量增加、法院(司法)审查受限、立法监督不力、委任司法[33]突显等。第二,从公民权(公民权利)角度看,公民权利远弱势于行政权,情况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公民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淡薄、公民救济途径受限且获得救济十分困难等。第三,从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对峙和互动来看,行政权力腐败情况普遍;公民权利受侵犯严重。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权与公民权严重失衡,无法实现良性互动。


  

  3.经济基础条件。事实上,行政法治不仅要有其法制文化条件,政治条件(宪政背景),而且还要有其赖以存续的经济基础。在某种意义上,法治就是从市场经济中的平等、契约等精神中发展而来的。中国目前虽然实行了市场经济,但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职权过大,干预的太深,管理的领域太宽。虽然近年来行政体制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但由于我国的行政改革只是在配合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而较少关注行政管理自身规律的探究和总结,显得“捉襟见肘”。因此,政府的职能仍需要继续转变,尽快地从经济活动中“可能的领域”抽身出来。


  

  五、结语


  

  通过以上对主要国家行政法基本观念和理论基础的梳理和分析,不难看出,各国在定位本国行政法理论基础之时,都是结合本国的具体国情,在具体的行政法实践中衍生出来的。因此,在选择和建构中国行政法理论基础时,西方诸说只能作为参照,因为“不区分各国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历史条件、文化传统而认为世界各国的行政法律制度和观念都是一个模式,无疑是一种便狭、绝对化的态度”。正确的作法是,“我们既有必要面向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追求的价值体系,也不可能脱离一国的特殊性;既不能以外国行政法的理论说明中国的现实,也不能以中国的理论去指导他国的做法”[34]。换句话说,中国行政法理论基础的选择乃至重构都,必须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当下社会现实(社会环境)的特点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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