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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委员会遴选标准亟需“复议”

复议委员会遴选标准亟需“复议”


刘艺


【关键词】复议委员会
【全文】
  

  多年来,行政复议制度在规范和组织方面的建设引人注目。在规范方面,随着2007年《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生效,我国行政复议规范体系已基本架构完成。在组织方面,2008年,国务院法制机构启动了新一轮行政复议改革,复议委员会的组织建构就是其中重点。2011年年底举行的行政复议年度工作会议提出了2012年四个工作重点,第二个便是“深入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组织建设无疑已成当前复议制度改革的亮点。但亮点也凸显了观念的盲点。这一盲点便是对比较极端的泛司法化救济观念缺乏充分的认识。受此观念影响,一些地方制订的复议委员会组成规则过分强调司法化,背离了复议制度的基本性质和功能定位。


  

  目前各地关于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规范内容具有以下两大特点:其一,强调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选拔的开放性和组成的比例化。从已生效的规范性文件来看,各地行政复议委员会由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专家和学者组成,既保证了法定权限行使,又强调了法律专业背景。


  

  其二,重视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的职务身份和机构类别。从北京市、上海市及哈尔滨市的情况来看,尽管存在细微差异,但各地对职务身份和机构类别的重视却是共通的。


  

  审视复议委员的遴选标准


  

  行政复议委员会改革被各界寄予厚望,甚至被许多人视为破除“官官相护”弊病的灵丹妙药。各地政府法制机构在选择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时也格外谨慎和严格。只是国务院法制机构并未制定全国行政复议委员会改革的统一规范,各地举措难免良莠不齐。特别是一些地区以行政职务、职权身份为标准选择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方法不仅缺乏理据,也违背了法治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建议国务院法制部门尽早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细化行政复议委员会成员的遴选方式和程序。相关文件制定时应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复议委员会的权威来自其公正性和专业性,而非其成员身份的特殊性。对行政复议机制的不信任很大一部分源自该制度与传统的司法观念的差异。例如,司法有“法官不能审理有关自己的案件”的原则,但行政复议案件通常则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本机关审理。成立相对独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并规定委员会中行政机关成员不能超过一半的本意就是希望尽量避免违反上述原则。但这些过半数的非行政机关委员会成员能否公正的审理案件,关键在于其是否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良好法治意识,与其职务身份并无直接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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