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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名人的中文译名应受中国法律保护探析

外国名人的中文译名应受中国法律保护探析


操乐龙;王东


【关键词】外国名人;中文译名
【全文】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公司”)自上市过会以来,关于其商号商标涉嫌侵权的报道铺天盖地,媒体舆论也是口诛笔伐。近日,又有消费者在购买了“乔丹”标识的运动服饰后,发现产品并非由篮球明星Michael Jordan代言,而是由与Michael Jordan本人无任何关联的乔丹公司所生产,故愤而以被误导和欺诈为由,起诉了乔丹公司的经销商,可谓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由此,引发了笔者对以下问题的思考:中国的商家是否可以使用外国名人的中文译名用于商业经营?外国名人的中文译名应否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


  

  一、外国名人的中文译名,在特定领域与其本人具有唯一对应性


  

  Michael Jordan,美国著名篮球巨星,中文译名为迈克尔?乔丹,中国的公众一般直接称之为乔丹。诸如此类的外国名人译名还有很多,如前美国总统比尔?克林顿,中国公众称为克林顿;现任美国总统贝拉克?侯赛因?奥巴马,被直接称为奥巴马等等。其实不管中文名还是英文名,皆有名有姓,只是由于东西方文化差异,导致的称谓方式不同,中国人的姓名是姓氏在前名字在后,而英文姓名则正好相反,所以“乔丹”二字也仅是英美的普通姓氏,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其他外国人也姓乔丹,这和很多中国人拥有同一姓氏是一个道理。由于很多人的姓氏相同,那么当我们用中文译名称呼一个外国名人姓氏时候,该称谓与名人本人之间是否具有对应性呢?


  

  我们说,外国名人之所以在中国享有盛名,是由于其在某一特定领域具有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才使得中国公众对该姓氏有了认知,习惯性的以其姓氏的中文译名来称呼他,而Michael Jordan作为上世纪九十年代便在世界范围内享有盛名的美国著名篮球明星,对中国体育界也产生了巨大影响,中国的媒体、公众按照称呼习惯,在各种场合均以其姓氏的中文译名“乔丹”来称呼之,显然两者之间是具有对应关系的,尤其在体育运动领域,其指向就是篮球明星Michael Jordan,代表同一个人。正如中国的篮球明星姚明在美国的称谓一样,美国人称呼姚明为“YAO”,姚明的球衣上也印的是“YAO”。这样,因为姚明的在美国的知名度,根据美国民众的称谓习惯,“YAO”就是特指“姚明”,而不是一个普通的中国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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