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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律师业务发展的新领域

  

  三、政府采购律师法律服务的内容


  

  政府采购律师法律服务的内容,归纳起来有常规型法律服务、项目型法律服务和诉讼服务三大类。常规型法律服务包括:为立法、执法等提供法律意见,为内部决议、决策提供意见,为内部工作人员提供法律培训等。项目型法律服务是指政府为完成某个项目如拆迁、招投标、重大合同签订、招商引资等聘请律师提供相关服务;诉讼服务是指政府聘请律师参与诉讼、仲裁、调解、谈判等。


  

  例如,某市国资委(甲方)与某律师事务所(乙方)于2010年10月订立《法律顾问服务委托协议书》约定的律师工作范围的分类为:


  

  1、常规型法律服务:


  

  (1)参与甲方拟定立法项目、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并提供法律论证意见;


  

  (2)从法律角度向甲方提供合理化意见或建议,为甲方在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和管理方面提供法律帮助;


  

  (3)为甲方在国资监管和国企改革发展中所做的重大决策进行可行性论证,出具法律意见,提示法律风险和对策;


  

  (4)协助甲方指导市属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协助市属国有企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监控和防范机制;


  

  (5)应甲方要求,列席甲方及市属国有企业的有关会议,就有关议题提供法律咨询;


  

  (6)协助甲方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2、项目型法律服务:


  

  (1)为涉及甲方洽谈、签约的重大经济项目的谈判,并代甲方草拟、修改、审查重大经济合同等重要法律文书;


  

  (2)协助甲方就市属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并购、破产、上市等事项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


  

  3、诉讼服务:


  

  为涉及甲方的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意见及出庭等。


  

  四、律师提供政府法律服务应注意的法律风险


  

  (一)力求降低政府相关行为的法律风险


  

  政府行为的法律风险主要集中在合法性、合规性及程序性两个方面:


  

  1、合法性、合规性审查


  

  首先,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顾问律师应审查该文件是否存在与上位法相冲突之处;新法律、法规出台后,顾问律师应主动提出修改、废止落后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建议。例如,我国《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颁布并于2012年1月1日实施,该法对行政强制的设定权限,行政强制的种类,行政强制的实施程序等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范,顾问律师需积极协助政府机关对法规、规章、相关规范性文件等与新法不一致的规定进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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