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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事审判机构之专门化

  

  澳大利亚各联邦家事法院在处理家事纠纷时,引入了顾问制与注册官制。顾问与注册官主要由那些在某些社会科学领域中拥有专长的人担任,负责向法庭提交涉及本案家庭成员间关系的“家事报告”,并通过与夫妻双方座谈解决争议。


  

  (三)德国。德国创设专门家事法庭(法院)的时间与澳洲相近。德国在历史上一直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规定婚姻事件的法院管辖,造成涉及婚姻事件的各判决之间缺乏协调性,尤其是离婚程序和离婚后果程序的脱节,使得与之相关但不必要的当事人与前一次婚姻的当事人再次发生争议,并且使配偶双方通常不能及时发现其离异后带来的各种影响。在诉讼中,州法院的民事法庭处理婚姻事件,而离婚后果事件如涉及亲权和探视权的案件,以及把未成年人返还给另一方配偶的事件,则通过监护法院(地方法院的一个部门)的非讼管辖程序处理。改变这一状况的改革首先是从离婚实体法的修订开始,1976年德国制定了《婚姻法第一次修改法》,在该法中,正式确立了建立家事法院制度的三个目标:第一,运用家事法官极为渊博的专业知识,集中处理同一家庭中全部的或大部分的纠纷或个别法律问题,使纠纷尽可能得到客观、公正的解决;第二,简化程序,加快程序进行;第三,促进司法统一,提升司法利益[1]。


  

  在家事案件的具体管辖分工上,德国的家事审判专门机构分为三级:地方和地区法院家事法庭、州高等法院家事法庭和联邦最高法院家事法庭。按照德国《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地方法院是家庭事件的一审法院,由1名独任法官审理家事案件中的亲子关系事件、扶养事件和婚姻事件。地区法院的家庭案件专门法庭也是受理家庭案件的第一审法院,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州高等法院的家事法庭由3名法官组成,审理不服地方、地区法院作出的亲子关系和家庭事件的裁判而提出的上诉和抗告,是家庭事件的上诉审法院;联邦最高法院是审理上告和法律抗告的上告法院,通常由5名法官组成家事法庭进行审理。


  

  (四)日本。日本设立家事法院(又称家庭裁判所)主要是受到来自于美国的压力和影响。日本在1945年战败后,即于次年3月,公布宪法改正草案要纲,随后不少法令被改废。为应付家事审判(包括调解)制度之施行,日本政府乃成立家事审判所,为地方裁判所之一支部,以便于处理家事事件。后来,联合国军总部坚决要求日本成立“家庭裁判所”,日本政府遂改正裁判所法,增加设立家事裁判所的规定。据此,家事法院于1948年正式设立,次年1月1日开始受理案件。


  

  日本家事法院是与地方法院并列的第一审专门法院,由家事部和少年部组成,是综合性的家事审判机构。家事法院主要设在都、道、府、县。日本全国的家事法院与地方法院的数量一样都是50所,但最高法院决定设置的家事法院分院多达242处。其中甲号分院85处,可以处理家事法院的一切事务;乙号分院157处,主要负责处理家庭案件。{4}207此外,家事法院还有96个派出机构。数量众多的家事法院及其分院很好地满足了人民对接近家事司法正义的需求。


  

  日本家事法院由家事法官、调查官、兼职调停委员、参与员以及其他协助人员组成。调查官是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致力于灵活运用医学、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以及其他专门知识调查家事案件中涉及亲权、监护权等附带事项的事实,供家事法院调停和裁判时参考或援用。调停员和参与员都是来自社会各界的多样化的人才,前者参加调停,后者参与审判,目的都是确保家事案件的灵活解决。


  

  过去,日本家事法院是非讼性质的法院,仅对家庭事件中的审判事项和调停事项行使管辖权,对于离婚、解除收养关系等人事诉讼案件,则没有管辖权,只能对其实施调停(调停前置),调停不成则交由地方法院管辖。2003年,日本新《人事诉讼法》改变了这一模式,将人事诉讼案件也划归家事法院管辖,一改家事案件调停、审判与诉讼“分段式”处理为家事法院“一元化”解决。


  

  (五)其他


  

  除了上述国家外,还有很多国家和地区也逐步实现了家事审判机构专门化的制度建构,形成了具有各自特色的家事法院(庭)系统。如韩国、泰国、新加坡、新西兰、葡萄牙、墨西哥等设有专门的家事法院,奥地利、西班牙、波兰等国在普通法院内设有专门的家庭事件处理部或家事法庭。{5}322英国则于1971年在其高等法院中创设了家事法庭,与王座法庭、大法官法庭共同构成高等法院的组成部分。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也分别在1983年、2006年设立了专门的家事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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