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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不起诉“三分法”的失败及重构

论我国刑事不起诉“三分法”的失败及重构



——以淮北市起诉裁量实践为实证分析对象

杨娟;刘澍


【摘要】刑事不起诉制度的核心在于如何配置起诉裁量权,以实现刑事案件审前程序分流,减轻检察公诉和法院审判上的压力。然而,我国现行的刑事不起诉“三分法”将起诉裁量权限制在酌定不起诉这一非常狭小的空间之内,导致了实践中的混乱。从学理上来看,理论界对于“三分法”的研讨未得要领,无法解决实践问题;只有在理论上以谨慎的扩张主义为指导,在我国刑诉法中配置适度的起诉裁量权,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现行不起诉制度的问题。
【关键词】不起诉制度;“三分法”理论;起诉裁量权;实证分析
【全文】
  

  刑事不起诉制度的核心在于如何配置检察起诉裁量权,以实现刑事案件审前程序分流,减轻检察公诉和法院审判上的压力。目前国内学界通说以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依据,依注释法学的理路,将我国刑事不起诉分为三类(即“三分法”理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又称存疑不起诉)。该理论认为,起诉裁量只存在于酌定不起诉这一类型之中。[1]当然,也有个别学者将不起诉制度二分为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然而,“二分法”存在内部分歧:有观点认为证据不足不起诉应归入酌定不起诉一类,是具有起诉裁量权的类型;[2]也有观点认为证据不足不起诉应归入法定不起诉,没有起诉裁量权。[3]实际上,“二分法”并未对我国刑事公诉理论和实践产生过有力的影响。不过,即便如此,“三分法”理论主导下的刑事不起诉实践也是问题重重:一是我国不起诉制度应用率太低,与国际上刑罚宽缓化潮流形成强烈反差;二是不起诉“三分法”制度无法有效地规制起诉裁量权,导致了实践中的混乱;三是现行不起诉“三分法”制度导致了检察公诉工作的困难。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增设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把不起诉范围扩大到了刑事和解的范畴,迎合了刑罚宽缓化的世界潮流。这意味着不起诉“三分法”理论得以留用。为推动相关方面的讨论,本文意图通过实证分析就我国现行不起诉制度及相关理论革新抒发一己之见。


  

  一、对我国刑事不起诉“三分法”制度的实证分析


  

  “无论是现在或者是其他任何时候,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4]为了真实地展现我国实践中的刑事不起诉制度,笔者对安徽省淮北市三区一县检察机关近三年来的刑事不起诉制度运行状况进行了考察。


  

  淮北市是位于安徽省北部的一个小城市,人口略超百万。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检察院的工作要求,淮北市近年来的不起诉被控制在相当低的比例上,即一直在1%左右徘徊。其中,2008年淮北市检察机关共批捕1142人,捕后不起诉9人,仅占总批捕人数的0.79%。可见,严防起诉裁量权的滥用是淮北市检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更深入地考察起诉裁量权的实际状况,笔者通过淮北市人民检察院调取了2007年、2008年和2009年1月至9月的所有不起诉决定书(共49份);同时通过个别访谈的方式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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