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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比较研究

  

  (二)直接言辞原则


  

  如前所述,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司法审查程序,一般要求提出司法审查请求的被告人和接受司法审查的侦查机关或者控诉机关的直接参与;当被告人对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和非法证据的证据能力问题提出异议时,司法审查主体就会要求侦查机关或者控诉机关就其侦查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并就争议问题进行程序性裁判。因此,直接言词原则是这种程序性裁判程序的题中应有之义。


  

  (三)证据裁判原则


  

  作为一种对非法证据的证据能力问题等程序性问题进行程序性裁判的专门程序,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要求司法官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对国家侦查行为和被告人基本人权进行权衡,而且司法官认定相关程序性事实、确定程序性裁判必须以被告人和侦查机关或者控诉机关所提交的证据为根据。因此,证据裁判原则是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重要证据法基础。


  

  (四)无罪推定原则


  

  如前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制度目的侧重于保障被告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基本人权,限制国家公权力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而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控诉方不但要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明责任,即刑事案件中实体性事实的证明责任;而且要承担证明犯罪追诉程序的正当性、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即刑事案件中程序性事实的证明责任。简言之,即在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要求控诉方承担刑事案件的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证明责任。同时根据辩护原则,被告人在实体上不但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者无罪的证明责任,而且可以行使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或者罪轻的实体性辩护权;在程序上,被告人有权提出证据证明侦查机关或者控诉机关的强制性诉讼行为违法、侵犯自己的公民基本人权的异议,实施程序性辩护。因此,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是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要体现和保障。


  

  三、西方国家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一)英国的“预先审核程序”(Voir Dire)


  

  英国是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对抗制诉讼模式和陪审制。一般而言,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负责法律问题,而陪审团负责案件事实问题。但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如果特定的存在争议的事实问题是必须被确定的,法官为了确定某项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也可以单独就该事实问题做出决定。这个程序就是“预先审核程序”(Voir Dire)或者“审判之中的审判”(a trial within a trial)。其中,专门的预先审查程序专指法官和当事人及其律师通过询问的方式,审查候选陪审员或者证人是否具备作为陪审员或者证人的资格和适格性的司法审查程序。证人必须在预先审查程序中进行宣誓。证人宣誓的誓言是:“我向全能的上帝发誓,我保证如实地回答法庭需要我回答的所有问题。”


  

  而“审判中的审判”程序,是指普通法系国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在控辩双方对被告人供述等证据的可采性问题发生争议时,法庭对相关证据的可采性问题进行事先审查的专门程序。在英国适用“审判中的审判程序”的具体情形主要有:确定被告人供述的可采性;确定录像带的可采性;确定证人的资格;确定某项证据是否加以排除。{4}英国“审判中的审判程序”通常包括如下程序:第一,一方当事人准备向法庭提出某项证据时,对方当事人表示异议的;第二,法官应当在做出证据可采性裁决之前审查该项证据,但是有非常特殊的情况除外;第三,在法官审查证据期间,陪审团应当离开法庭;第四,在法官审查证据过程中,控辩双方都有权向法庭出示证据,或者请求法庭传唤证人出庭作证。在预先审查程序中出庭作证的证人,必须依法进行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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