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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技侦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从客观犯罪形势来看,近二十年间我国刑事犯罪的发案率持续高攀,不仅暴力犯罪、恶性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频发,而且犯罪形式上逐步出现了许多新型犯罪类型,其中毒品犯罪、腐败犯罪已经成为威胁社会秩序与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有组织犯罪开始在部分经济发达地区抬头,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越来越成为犯罪治理的重点内容。对待这些具有隐形特征的特殊犯罪活动,秘密侦查是最为有效,在很多情形下甚至是唯一有效的打击手段,换句话说,在很多犯罪类型中,没有技术侦查及其他秘密侦查手段的适用,就没有犯罪。


  

  进一步完善技侦法制体系的方向


  

  一、宪法。从宪法的高度来看,技术侦查是有一定规范依据的,主要表现为宪法四十条对侦查机关可以对公民通信进行检查的规定。尽管我国宪法欠缺司法适用效力,但是该条规定为确立有关通信检查的法律制度提供了宪法依据。不足的是,宪法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关于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和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规定,没有作与第四十条类似的例外规定,这就使得除通信检查以外的其他技术侦查手段缺乏宪法依据。


  

  二、法律与行政法规。在法律位阶层面,国家安全法十条人民警察法十六条对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手段作了明确授权,使技术侦查具备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然而,两部法律都仅仅是作了授权性规定,对使用技术侦查手段涉及的关键性法律问题,如技术侦查手段的种类、使用范围、审批程序、使用期限与获取证据材料的使用与管理等等,都没有作规定,也没有作相关的司法解释。这就使得上述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因而也大大降低了其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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