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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毋庸置疑,立法与司法的改革中将会不断碰到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在试图解决问题时,不能只有美好的出发点,而忽视现实的可能性。有论者提出,过河的迫切需要,不能替代对架桥的思考。换言之,我们需要过河,但我们更要考虑架桥的方法和现实的可能性。这就是说,立法时应当充分尊重现实。法律好比一条鱼,社会生活好比养鱼之水,法律脱离社会生活,这条鱼就僵了。[29]为此,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现实,充分考虑执法环境和相应的制度条件,着眼于优先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满足司法工作的实际需要,特别是要注意既不能过于超前、脱离现实或者回避实际问题,也不能落后于时代发展而停滞不前。例如,检察机关查办行贿受贿案件涉及赃款的去向。对此,除了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中获取有关信息,还缺少相应的制度查询等手段支持。查证赃款去向如果没有口供,再没有相应的社会管理配套措施跟进,比如财产申报、一人一卡、有限定的取消现金交易等等,那么办案机关依赖于何种手段去收集证据?从国外看,有的国家规定,国家公务员收礼的总额以及一次收礼的数量都不能超过一定的标准,如果超过即认定为受贿。对此,我国的法律制定和法律修改既要保持一定的前瞻性,更要注重法律与现实的适应性,从而有利于法律的实施和制度执行。


  

  以上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之间是相辅相成的,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既有哲学层面、价值观念层面的要求,也有技术层面有关措施和方法的要求。其中,第一个是刑事诉讼理论及其制度构建的基础问题,其他几个是《刑事诉讼法》成功修改的保障问题。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只有注意和正确处理这几个问题,才能保证法律修改的正确方向,实现修法的预期目标,更好地发挥《刑事诉讼法》的功能和作用。


【作者简介】
黄生林,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注释】参见朱晓法:《刑事强制措施与刑事诉讼目的》,《中国刑事法杂志》总第44期。
宋英辉教授在研究我国的刑事诉讼目的时,主张以均衡价值观为基点,认为我国刑事诉讼直接目的是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参见宋英辉:《刑事诉讼目的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参见梁静:《论刑事诉讼目的之“层次性”》,《河南社会科学》2009年第6期。
参见郝银钟:《刑事诉讼目的双重论之反思与重构》,《法学》2005年第8期。
参见陈卫东:《刑事诉讼法学教学参考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版,第79页。
参见刘用军:《刑事诉讼目的视野下的恢复性司法及其评价》,《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
参见杨正万、杨影:《刑事诉讼目的理论反思》,《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参见裴晓军、王超:《刑事诉讼效益原则初探》,《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
参见罗伯特·考特等:《法和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1991年版,第2页。
参见宋高初:《论刑事诉讼效益》,《学术交流》2004年第3期。
参见李晓明、辛军:《诉讼效益:公正与效率的最佳平衡点》,《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年第1期。
参见焦盛荣:《刑事诉讼成本效益的经济分析》,《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2期。
关于赋予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拥有拘留与逮捕的执行权,可以从法理、办案实践需要与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成本等多个角度论证其合理性。参见程相鹏:《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的初步完善》,《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
杨波:《法律事实建构论的规则之维》,《当代法学》2010年第4期。
彭海青:《试论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体系之重构》,《社会科学辑刊》2005年第2期。
柏拉图:《法律篇》,张智仁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06页。
关于沉默权配套保障措施,主要有立法、刑事政策、告知程序、证据排除规则、证人出庭作证、律师制度、侦查技能等七个方面。参见房保国、沙国华:《中国社会对沉默权的容忍度有多大》,《政治与法律》2001年第5期。
龙宗智:《英国对沉默权制度的改革以及给我们的启示》,《法学》2000年第2期。
参见邓非:《我国刑事执行制度之完善及对策》,《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1年第7期。
参见史彤彪:《法律的比喻赏析和研究》,《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8期。
参见劳伦斯·M·弗里德曼:《法治、现代化和司法制度》,载宋冰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外国法学家在华演讲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6-97页。
参见张子培:《刑事诉讼法学》,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第12页。
参见陈光中:《诉讼法专论》,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1998年,第17页。
参见许发民:《刑法刑事诉讼法关系之再探讨》,《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
参见马克思:《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26页。
参见程荣斌、陶杨:《刑法刑事诉讼法关系的反思与前瞻》,《人民检察》2007年第20期。
参见王丽娜:《对话陈光中:公检法全不赞成“沉默权”入法》,《京华时报》2011年9月19日。
参见吴经熊:《法律哲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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