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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购令的合法性探析——兼论房价调控中的法治问题

  

  二、限购令所采取的手段有违比例原则


  

  所谓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行政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保持二者处于适当的比例。[6]42亦即,比例原则是以“方法”与“目的”的关联性切入,检视国家行为的合宪性,避免人民自由与权利遭受过度侵害。具体包括:(1)妥当性原则。指行政机关所采取的限制手段须适当及有助于所追求目标之达成,如果经由一措施或手段之帮助,使得或帮助所欲达成的成果或目的达成,那么这一措施或手段相对于该目的或成果即为妥当。(2)必要性原则。一个合妥当性的手段尚必须合乎必要性,可称为最少侵害原则。即行为不超越实现目的的必要程度,在达成目的有多种手段时,须采取侵害人民权益最小的手段。(3)衡平性原则(狭义比例原则)。指对于基本权侵害程度与所欲达成的目的,须处于一种合理且适度的关系,采取的方法与所造成的损害不得与所欲达成的目的利益显失均衡。[7]225以此检视,限购令显然有违比例原则。


  

  首先,限购令所采取的手段并不妥当。众所周知,与依赖于政府指令的计划经济不同,市场经济最大的特点就是政企分开,自由贸易,自由竞争。限购令通过行政手段强力干预市场,以行政命令的形式制定交易指标,限制市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交易,甚至强行叫停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交易,有违市场经济法则,有公权侵犯私权之嫌。事实上,公权力的介入,由于没有法律明确的规范,必将导致房产市场利益机制更加混乱。此外,限购令还平添了交易费用,因为甄别谁有钱买房简单,但甄别谁有资格买房却极为复杂,单是对限购令中的“家庭”这一概念的理解上,就足以引发混乱。事实上,强制推行这种很难具有操作性的限购令,将不可避免地催生假离婚、借用甚至租用他人身份证购房等道德风险。由于限购令在执行过程中不可能完全一刀切,势必会附加诸多豁免条款,这些豁免条款可能将难免成为弄权腐败的温床。


  

  其次,限购令的实施并非必要。作为经济学的一个简单常识,价格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房产价格上涨,是供求关系出了问题,高房价不过是高需求和低供给的表现。从经济学的角度,政府应当增加供给,而不是简单地赶走顾客不让顾客购买。事实上,限购令仅仅是暂时压抑了需要,在短期内会有打压房价的作用,它同时一方面将直接促进房租上涨,另一方面也会打压房地产的开发,减少房子的供应量,供给减少,竞争弱化,中长期只会进一步推高房价。限购令仅仅是临时性的行政手段,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变化,过段时间可能为了刺激房地产的发展,限售将会放松,房价又继续进入上涨的路径,从而产生 “涨价—限售—供应减少—放松—继续涨价”的恶性循环。必要性原则要求在采取的措施所保护的法益与所侵犯的法益之间进行权衡,在有其他侵害更小的手段时,不得采取损害大的手段。因此,真正想使房价下降,就应当采取增加市场供应等经济手段来抑制楼市泡沫,而不是简单化的不让人购买。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使用行政手段,但这涉及对公民权利的限制,要保证程序正义,需经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讨论并通过法律的形式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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