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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突破和亮点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突破和亮点


张洪波


【关键词】著作权法;修改草案
【全文】
  

  国家版权局日前公布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和修改说明,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个人整体感觉,这个修改草案与现行《著作权法》相比,比较管用,更具操作性,是在积极回应现实问题,而且有些实践问题在草案中找到了解决的法律依据。


  

  第一大突破:法定赔偿额提高到100万元


  

  近年来,网络侵权盗版比较严重,比如,资源分享网站、电子商务网站等侵权获得的收益很高,如果不及时打击,就容易造成损害扩大。依照现行法律,法定赔偿50万元,权利人几乎无法得到赔偿,或者通过诉讼获得的赔偿数额很低,根本不足以弥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更不足以弥补维权成本,根本不能撼动侵权盗版企业,不能遏制或打击侵权盗版的继续蔓延和扩大。


  

  草案规定,当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确定时,参照通常的权利交易费用的合理倍数。这也打破了原来的“填平”原则,有点惩罚性赔偿的意思。同时,草案借鉴《专利法》的规定,将法定赔偿额由原来的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这是本次修法的重大突破。此外,对于两次以上故意侵权的增加了1至3倍的惩罚性赔偿规定。那就是说,法定赔偿最高可能会达到300万元。引入“惩罚性”原则的规定,将会对各种侵权盗版违法犯罪行为产生更大的震慑作用,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版权作品依法正常流转和传播,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二个突破:引入延伸集体管理


  

  在文著协数字版权授权收费、音集协卡拉OK收费和音著协背景音乐收费过程中,都遇到使用者需要的海量作品无法解决全部授权问题,而众多作者无法行使有关著作权,也希望有组织帮助处理的问题。在文著协代表中国作家向谷歌、百度维权过程中,大家都认识到这是涉及众多作者合法权利的维护和产业发展的规范问题,但是文著协等集体管理组织会员有限,不可能全部代表权利人去维权,而很多权利人对于新技术的侵权盗版问题不知情,不了解,不知道如何维护,这是我国现实问题。而且,在实践中,很多权利人收不到版权费。另一方面,使用者需要海量作品授权,而集体管理组织也无法解决全部作品授权,但是使用者是根据市场需求也就是为了满足广大公众的精神文化需求而需要这些权利人授权,也愿意支付版权费。那么是面对市场需求,我们是不管企业的主动尊重版权,放任企业去侵权盗版呢,还是借鉴北欧国家的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制度,让集体管理组织延伸管理非会员的作品即发放授权时,一并把非会员的权利也许可了,并收取使用费?草案大胆地做了尝试。这是这次修法的另一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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