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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追诉人阅卷权探究

被追诉人阅卷权探究



——以阅卷权权属为基点的展开

杨波


【摘要】阅卷权是专属于被追诉人的一项权利,其是被追诉人程序主体地位的一种要求,是维护被追诉人利益的一种手段。基于刑事诉讼中的利益权衡,被追诉人阅卷权的行使主体呈现分离状态,由被追诉人和辩护人共同行使。被追诉人对阅卷权的行使具有有限性,而辩护人行使的应是一种全面的、完整的阅卷权。未来刑事诉讼立法应在明确阅卷权权属的基础上全面构建被追诉人的阅卷权。
【关键词】被追诉人;阅卷权;权属;利益权衡
【全文】
  

  引言


  

  何谓阅卷权?我国台湾学者林钰雄教授认为:辩护人于审判中得检阅卷宗及证物,此项权利简称为阅卷权,属于被告最为重要的辩护权利,法理基础导源于听审原则之下被告的请求资讯权。{1}可见,阅卷是保障被追诉人了解案件相关信息、获得证据的重要途径,是被追诉人与控方平等对抗的重要前提,是专属于被追诉人的权利。在国际公约及当今世界各国的立法中,多数都承认阅卷权是被追诉人之权利。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被刑事指控的个人有权获得相当的时间和便利准备他的辩护。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已经明确指出:“‘便利’必须包括辩方能够获得文件和其他必要的证据,以准备其案件的辩护。”{2}在德国,理论界通说、实务以及刑事立法对阅卷权的权属已经基本达成共识,即承认被追诉人是阅卷权的权利主体{3}。《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6条规定的证据开示的权利主体就是被告人,根据被告人的请求,政府应当将掌握的有关证据资料对被告人公开,并供其审查、复制或照相。{4}


  

  与上述国际公约及各国立法规定不同,我国刑事诉讼立法规定的阅卷权主体是辩护人而非被追诉人。相应地,近年来步步推进的阅卷权立法完善的亦是辩护人的阅卷权。本文认为,被追诉人阅卷权立法规定的缺失恰是我国立法的一大疏漏,亦是阅卷权立法改革难以取得突破性进展的主要原因。立法规定的缺失一方面使被追诉人本人被剥夺了维护自己权利的一个重要手段;另一方面也使辩护人的阅卷权受到了不应有的限制,毕竟辩护人的权利与被追诉人的权利不可同日而语,其不具备要求法律加以特殊保护的资本,亦很容易沦为立法机关选择公权力优位后的牺牲品。基于此,本文将从阅卷权的权属辨析切人,并以此作为基点构建被追诉人的阅卷权。被追诉人阅卷权的完善承载着人权保障的崇高目的,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被正式通过之前,期望本文能对阅卷权的立法完善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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