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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罪法益新论

财产罪法益新论


何荣功


【摘要】财产罪法益是财产罪的基础问题之一。张明楷教授关于财产罪法益的解释在我国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有很大影响,但其存在明显缺陷。财产罪的法益有必要从以下三个层面理解:对第三人而言,刑法原则上保护财产的占有,其中,既包括合法占有(占有权),也包括非法占有(占有事实);在非法占有的场合,所有权者或其他本权者针对非法占有者恢复权利的行为,原则上不存在财产罪保护的法益;在所有权者转移其他本权者合法占有的场合,是否存在财产罪的法益,需要具体分析其他本权的性质和效力。
【关键词】财产罪;法益;所有权;其他本权;占有
【全文】
  

  刑法规定财产犯罪究竟意图保护什么,该问题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财产罪的法益”,[1]它是财产罪理论研究和司法认定中的基础问题之一,直接决定和影响着行为性质的定性,理论上对财产罪法益所持的立场不同,案件的处理也将各异。比如,甲明知乙的摩托车是盗窃所得,心想即使抢劫该摩托车,乙也不敢声张,于是伙同他人使用暴力将该摩托车占为己有,抢劫中暴力行为还导致乙的重伤。对于本案,如果认为财产罪保护的是财产所有权和其他本权,由于乙对摩托车的占有是非法的,依法不享有所有权和其他本权,财产罪保护的法益阙如,本案自然无法成立抢劫罪,而只能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相反,若主张财产罪的法益是占有,那么,本案应依法构成抢劫罪。又如,被告人汪某等因制假,其制假设备依法被行政执法机关扣押。随后被告人聚集数百名不明真相的群众将已被依法查扣的制假设备从执法部门手中抢回,并殴打执法人员。对于本案,有的学者认为构成抢劫罪或聚众哄抢罪,有的学者主张成立妨害公务罪,{1}53-58究其原因,还是学者们对财产罪法益认识不同。本文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基础上,对该问题提出一己之见,希望对司法实践科学解决财产犯罪定性问题有所助益。


  

  一、学说争议与判例


  

  (一)国外的学说及评析


  

  对于财产罪的法益问题,大陆法系特别是德日刑法的研究最为引人注目。在德国,主要有法律的财产说、经济的财产说和法律、经济的财产说之争。{2}而近年对我国影响较大的主要是日本刑法理论的观点。具体说,主要是以下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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