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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著作权法修改:网络服务商应负合理注意义务

关注著作权法修改:网络服务商应负合理注意义务


王迁


【关键词】著作权法修改;网络服务
【全文】
  

  国家版权局于3月31日公布并向社会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下称“草案”)引发了音乐界的大讨论,连日来著作权涉及的各利益相关群体不断对草案中的部分条款提出质疑。


  

  昨日,早报记者就此专访了知识产权法专家王迁。王迁是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此前他作为专家调研组成员也参加了著作权法修改调研工作。他基于专业背景的解读可以深化我们对这次修法的理解。


  

  与前两次不同,本次修法没有太大外在压力


  

  东方早报:从目前的各种意见来看,你认为修改草案引起争议的问题主要有哪些方面?


  

  王迁:此次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涉及到的修改点非常多,跟以前比较小的修改不大一样,估计产业界、学术界和司法界等各方面都会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现在国家版权局正在征集、听取各方面的观点,在汇总之后由专家委员会进行讨论。目前媒体的报道集中在“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和集体管理方面。但只有等到征求意见阶段结束后,才能全面地了解引发争议的问题所在。


  

  东方早报:为什么这次会做这么大改动?


  

  王迁:这可能因为这次修改的背景跟前两次不一样。著作权法于1990年通过之后,一共修改过两次。第一次是2001年,当时修改的主要目的是使著作权法符合我国“入世”的需要。因为世贸组织的三大基础协议之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简称“TRIPS”协定)规定了加入世贸组织的各成员国应承担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最低义务,当时修改著作权法,就是为了使著作权法符合该协议以及其他中国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要求。修改很有针对性:哪些地方跟国际条约的规定有差距,就改哪些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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