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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的合作与互动

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的合作与互动


周厚昆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民事实体法
【全文】
  

  立法上的分离,不影响民事实体法与民事诉讼法在诉讼场中共融。严格民事实体法与民事诉讼法分界或者偏执任何一方,将造成二者关系紧张,不利于学术研究,更将扭曲诉讼。二者界限的模糊,有利于合作,共同推进诉讼的发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从诉讼视角简论民事实体法与民事诉讼法应当合作共融,特别是实务者于司法中应更加关注程序与实体两端,实现程序与实体公正。


  

  一、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密切关系


  

  《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事业顺利进行”。《民法通则》等民事实体法则是“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二者的关系由此可见。实体法确认权利、义务,程序法的为实现权利和行使职权提供规则、方式和秩序。诉讼法是程序法的主要内容,诉讼法作用于个案,具有高效、公正、经济地实现实体法所预先设置的目标、价值,而实体法上正义的实现是最终目标。


  

  在认识上和实践中,二者关系有形式与实质、目的与手段、主法与助法之说。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划分是为了认识、分析和研究法律现象,仅具有相对的意义,二者并非截然对立。马克思对实体法与诉讼法的关系曾深刻论述到:“审判程序和法二者之间的联系如此密切,就象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审判程序和法律应该具有同样的精神,因为审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1]但对此论断不能僵化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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