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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跨国公司的人权责任

论跨国公司的人权责任


迟德强


【摘要】跨国公司对经济的促进作用改善了人权享有的条件,但对于跨国公司的活动或工作方法对人权的消极影响却往往被人们所忽视。随着指控跨国公司侵犯人权诉讼的增多以及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被揭露大量从事侵犯人权、违反劳工标准、污染环境的活动或作为政府侵犯人权的同谋,跨国公司与人权的关系开始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关键词】人权责任;跨国公司;公司同谋
【全文】
  

  一、跨国公司人权责任问题的提出


  

  作为全球化主要驱动力的跨国公司对世界经济发展,尤其是对发展中东道国的经济发展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已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跨国公司对经济的促进作用改善了人权享有的条件也已成为人们的共识。然而,对于跨国公司的活动或工作方法对于人权的消极影响却经常被人们所忽视。


  

  其实,跨国公司对人权的侵犯可谓历史久远。最早期的跨国公司,如英国和荷兰的东印度公司,就已开始在亚洲、非洲和美洲滥用它们的权力,颠覆和破坏当地的政府,剥削当地的人民,攫取当地的资源。英国东印度公司还曾在中国、印度等亚洲国家大量贩卖鸦片,严重危害这些国家人民的健康。Teemu Ruskola 教授甚至将英国东印度公司称为世界上“最臭名昭著的公司”。这些公司的恶行引发了早期的消费者人权抗议运动,包括17 世纪英国人民抗议东印度公司从事奴隶贸易,以及18、19 世纪美国马萨诸塞州居民发起抵制从英国东印度公司进口茶叶等。[1]


  

  二战时期,除了德、日、意法西斯国家所从事的肆意践踏人权的罪行外,跨国公司也实施了大量侵犯人权的行为。二战结束后成立的美国军事法庭所审理的12 起案件中,有3 起涉及跨国公司; 英国战争法庭也审理了日本一家铁矿公司侵犯人权的案件。尽管这些法庭的管辖权仅仅及于个人,对公司法人不拥有管辖权,因而不能对这些跨国公司自身的责任做出裁决,但是法庭在裁定这些公司雇员对侵犯人权的罪行负有责任的判决中,均详细阐述了这些跨国公司在其雇员所实施的侵犯人权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instrumentality) 。法庭认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些公司—作为法人实体,从事了战争罪、反人道罪等侵犯人权的罪行。不过,以上所提及的几个案例所追究的仅是个人责任而非公司责任,跨国公司在大屠杀期间所实施的侵犯人权行为以及从中受益的事实直到上世纪末才被揭露出来,并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注意。一些国际知名的银行和保险公司( 包括瑞士银行、欧洲的保险公司) 在美国法院被起诉,这些金融公司被指控侵吞那些被纳粹屠杀家庭的存款,这些家庭或者被全部屠杀,或者其亲属不知道他们的银行账户,一些保险公司则被指控不兑现在二战前签发的保单。[2]1999 年,在美国法院提起了一系列针对德国、奥地利和美国公司的诉讼,起诉书指控这些公司或其子公司在二战期间使用奴隶劳动并从奴隶劳动中获益。根据调查显示,有超过400 家德国公司在二战中使用了纳粹所提供的奴隶劳工,所使用的奴隶劳工人数高达1000 万人。这些公司无需向这些工人支付任何报酬,而且被书面许可使用这些劳工直至其死亡。被指控从奴隶劳动中获益的公司包括福特汽车公司、西门子电子公司、大众汽车公司、戴姆勒. 奔驰公司以及IBM 等世界著名的跨国公司。[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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