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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犯罪客体研究

环境犯罪客体研究



——“环境权说”的坚持与修正

李希慧;李冠煜


【摘要】我国刑法理论重视对环境犯罪客体的研究,学说纷呈,争议激烈。环境犯罪的客体应当为环境权,其主体限于当代人,内容包括环境享受权、生命权、健康权和财产权,对象为一定范围内的环境。研究环境权是对传统理论的继承和发展,不仅是完善环境刑法学的需要,更是迈向生态文明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环境犯罪客体;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环境权;生态文明
【全文】
  

  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自然环境,人类在征服和改造自然的过程中获得了文明的巨大进步。然而,人类文明的辉煌是以生态环境资源遭受污染和破坏为代价的。如今,气候变暖、土地沙漠化、水资源危机、生物多样性丧失、有害物质越境转移等全球性环境问题凸显,严重破坏了人类的生存条件,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保护环境的呼声日渐高涨。这股“绿色旋风”对刑法学界产生了深远影响,促使学者在社会发展与保护环境的理念交锋中探寻治理环境问题的正确方向,在环境法学与刑法学的融合中制定应对环境危机的合理举措,在传统刑法学与当代刑法学的博弈中建构独立的环境刑法学体系。其中的关键问题之一即为环境犯罪客体。


  

  一、中国大陆地区环境犯罪客体的学说概览


  

  由于发展程度、法治传统和立法理念等原因,我国大陆地区采取了集中式立法模式,在《刑法》分则第六章专设“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节,主要保护人类传统利益,侧重对现实结果的否定评价。但是,学界并未因一元化的立法而对环境犯罪客体形成一致意见。


  

  (一)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说


  

  新刑法颁布后,主流观点认为,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客体是国家环境资源保护管理制度。问环境犯罪危害环境自然会危害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用益权,但在本质上却是侵害了国家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制度。我国大陆新刑法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规定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其立法旨意也表明环境犯罪主体侵害的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环境管理和环境保护关系。{2}这曾经是学界的通说,但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和对环境犯罪研究的深入,该说受到越来越多的批判。


  

  (二)环境社会关系说


  

  该说认为,环境犯罪的客体是一种较为复杂的客体。从我国的刑法典来看,把“环境资源保护”作为环境犯罪的同类客体,因此,环境犯罪的同类客体是国家在保护和管理环境与资源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刑法典侧重于环境保护关系。{3}这是基于法律规定和传统理论的解释。近几年,有学者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环境社会关系说”,即环境犯罪的保护客体应是人与自然之间生态关系受到破坏所反映的社会关系。人与自然之间的生态关系及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应指人们通过实践和认识活动与生态环境之间形成的一种和谐相处的关系,以及人们在处理人与自然环境关系问题时的价值观念取向。破坏环境行为侵害客体中所蕴涵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是通过侵害人与自然之间的平衡状态、损害他人或整个人类的生存权和生活质量的体现的。{4}这是对“旧环境社会关系说”的发展。


  

  (三)复合客体说


  

  该说强调环境犯罪不是单一客体,根据具体内容又可分为以下三种学说:1.复杂客体说。该说认为,应将环境犯罪的客体看成为复杂客体,表述为两个层次,即环境犯罪首先侵犯的是国家环境资源保护管理制度,其次,环境犯罪侵犯的是人们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环境犯罪对人们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危害,是通过被污染、破坏的环境资源而起作用的。{5}2.双重客体说。该说认为,环境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他们的双重危害性,即它一方面直接危害生态系统的平衡,另一方面又间接危害人类的生存和延续。一方面,它直接侵犯的是人与自然之间的生态关系,即“直接客体”;另一方面,它还间接侵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即“间接客体”。这里的“双重客体”与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不是同一层次。{6} 3.多重客体说。该说认为,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一般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利益,同类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直接客体则是国家、单位、公民的环境权益。{7}类似学说多见于我国学界研究环境犯罪的起步阶段。


  

  (四)环境权说


  

  该说指出,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自然平衡状态,属于纯客观的范畴,不具有主观上的目地性特征。但由于这种关系的价值在于人以能力支配自然以获得资源,进而使人类的生存条件获得增益,或使之保持良好状态;如果由于某个行为致使这种平衡状态受到破坏,则人类从自然获得生存资源之机会和质量将受到破坏或有破坏之威胁。因此,破坏环境之行为通过干扰人与自然之间的平衡状态,以损害他人或整个人类的生存权和生活质量,而这就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因此,环境犯罪的客体可以表述为:人类天然拥有的要求生存和生活之安全、幸福的权利。{8}随着环境法学研究的深入及其与刑法学融合程度的提高,该说逐渐得到许多学者的支持。


  

  (五)环境法益说


  

  该说借鉴大陆法系刑法的违法性理论,将“法益”作为客体的核心概念,认为环境法益作为环境犯罪的客体是社会生活和法制发展的结果,与犯罪构成各要素在环境犯罪认定过程中的作用具有一致性,较之于传统刑法对人类利益的单纯保护具有内涵的多层次性和发展的必然性,符合环境刑法的有限行政化特征,有利于克服规范作为犯罪客体的局限性,有利于克服环境权作为犯罪客体的变动性和不确定性,体现了环境犯罪客体的独立性,有利于实现对环境的周全保护。在现代模式的环境犯罪概念中,环境犯罪的客体不仅包括人类利益,而且包括与人类利益无涉的自然利益,即纯粹的自然利益。{9}比较刑法学的研究为该说带来了观念上的革新,提供了方法论上的武器,对我国传统理论形成了不小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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