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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新视角探微

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新视角探微


张建东


【摘要】在西方法学史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始终是西方法学研究的一个热点,近年来我国法学研究者对此问题亦颇有关注。然而,对“法与道德关系”这一问题的争论从未止息。依作者的观点,传统单一的研究视角,即囿于“规范论”的视角,限制了我们对这一问题的认识的深化,也无意之中掩盖了这一问题的重大的理论意义乃至现实意义。本文将扩展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视角,主要基于西方德性论与传统儒家学说的理论背景和基础展开对此问题的新形态的探究,并在阐述作者的认识模式的同时努力发挥这一问题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法律与道德;德性论;儒家;礼法融合
【全文】
  

  一、西方法学传统的法与道德关系模式


  

  (一)以哈特和富勒论战为中心的传统论述模式展开


  

  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开始,西方英美法系的两位著名法学家——哈特与富勒——开始了一场长达数年的论战,论战的主题就是“法与道德的关系”,他们的论战将这个法学史上法学巨匠们争论不休的问题又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1958年,《哈佛法学评论》同时刊登了哈特教授的《实证主义和法与道德的分离》和富勒教授的《实证主义和对法德忠诚——打哈特教授》这两篇文章,由此拉开了这场论战的序幕,此后哈特的著作《法律的概念》和富勒的著作《法律的道德性》又将这场论战推向了高潮。两位法学家在论战中既坚持了自己所信守的法学流派的基本立场与观点,同时又发展了许多新的引人注目的论点。这场论战不仅在英美法学界,也在大陆法学界以及中国法学界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哈特在这场论战中坚持了传统实证主义的立场,即坚持法与道德相分离的观点。他在论文的开篇就旗帜鲜明的指出,“在本文中,我将讨论一种观点并试图为它辩护。霍姆斯(Holmes)法官等人曾持有此种观点,他和这些人也因此遭受了很多批评。”[1]很显然,作者所要为之辩护的就是传统实证主义所坚持的“法律与道德相分离”的主张,这种主张认为,法律与道德是两种不同的事物,法律就是法律,道德就是道德,二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法律并非如自然法学家所说的那样是建基于、来源于道德,因此也不能以是否符合道德作为评判法律效力的依据。当然,在这场论战中,哈特也修正了传统实证主义在维护法律与道德相分离时所产生的某些谬见,尤其是近代奥斯丁的理论和纯粹法学理论所坚持的法律与道德彻底分离的倾向。他在谈到功利主义法学时强调指出,“毫无疑问,功利主义者承认有许多事物属于‘法律与道德的交叉领域’。首先,他们从来不否认,法律制度的发展受到道德观念强有力的影响,他们把这看作是历史事实,反过来说,法律也深刻影响了道德标准,许多法律规则的内容反映了道德规则或原则。”[2]关于这一点,正如强世功教授所评论的那样,“哈特是在‘社会的/阐释的’意义上承认法律与道德的相关性,而在‘逻辑的/假设的’意义上坚持法律与道德分离。”[3]值得注意的是,哈特对自然法学坚持的法律与道德相同一的立场的批评是独到与深刻的:“这些将法律与道德等同起来的理论,到头来总是经常将不同种类的义务性举止加以混淆,并且对法律与道德规则在性质上和构成要件上的差异与分歧都没有留下足够的空间。而这些差异和分歧与我们得以发现的类似处与一致性至少一样地重要。”[4]这一批判其实正是自然法学坚持法律与道德同一的观点的软肋,因为其坚持同一的同时必定要对二者的差异要么轻描淡写要么语焉不详,而正如哈特所指出的,二者的差异至少与一致性一样地重要。


  

  与哈特所坚持的分析主义法学的立场相比,富勒倚仗的自然法学的立场的历史渊源要更加渊远。庞德在其名著《法律与道德》中以历史的视角对自然法学对法律与道德的理解历程做了条分缕析的梳理,十分精辟,兹录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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