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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美国宪政历程 解读经典案例内涵

探究美国宪政历程 解读经典案例内涵



——《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案例》书评

黄雅惠


【关键词】宪法;司法审查权;程序公正
【全文】
  

  初识这本书还是在大学一年级的宪法课上,经老师推荐我买了这本书,可真正地阅读它还是在近期,不过我倒也发现了一些好处:经过在法学专业将近三年的学习,法学知识比之前扎实了不少,一边读一边会联系到所学到的知识,所以读书的感受更深了。


  

  翻开这本书,给我的第一感觉就是里面并没有很多法学的专业术语,而是用比较通俗的语言将作者想表达的思想一一阐明,将学术著作的准确性和通俗读物的可读性溶于一体。作者在后记中提到,写这本书的几个作者都不是法学学者,而是由几位研究美国历史和国际关系的学者作为抛砖引玉之作写给广大对美国宪政感兴趣的人们的,我想这也是作者的良苦用心吧。


  

  本书的主体部分由三篇宪法论文与25个司法大案组成,共28节。这三篇论文是《保守的美国革命产生了长寿的联邦宪法》、《美国宪政法治捍卫者:最高法院的九尊护法神》和《美国宪法的英国普通法渊源》,分别介绍了联邦宪法的制定、 最高法院的权威和美国宪法的渊源。作者将25个案例按内容编排了全书案例分类目录,一共分等为十四类,包括州际贸易、新闻自由、言论自由、财产权和契约自由、种族歧视和公众自由、权力的制约与平衡和总统行政特权等。为了更清楚地讲述案例,作者将每个案例分成几个段落阐述,除了介绍案例经过和判案理由这两个必要的内容外,还会根据案例的不同需要分别介绍案件的社会背景、最高法院法官的个人经历、案件的社会影响或者作者对案例的观点等等。这种灵活多变的安排方式让读者读起来更富有趣味性,也更有助于深刻理解案例内涵。


  

  这25个案例中令我印象深刻的有很多,下面我介绍其中几个谈自己的体会。


  

  美国著名法学家、纽约大学讲座教授伯纳德·施瓦茨曾经指出:“美国对人类进步所作的真正贡献,不在于它在技术、经济或文化方面的成就,而在于发展了这样的思想:法律是制约权力的手段。”众所周知,美国实行三权分立制。国会的立法权、总统的行政权和最高法院的司法权三权鼎立,互相制约与平衡。然而美国最高法院至高无上、一锤定音的最终权威却不是宪法赋予的,而是由最高法院的法官们通过对一系列案件的判决一步步争取来的。其中,初步确立这一权威的案件就是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此案在1803年由最高院裁决。说到此案的缘由,还是源于联邦党人和民众共和党人(该党是现在美国民主党的前身)之间的党派斗争。在1800年的美国总统选举和国会选举中,联邦党人均失利。这样,其不但失去了总统的宝座,同时也失去了国会的控制权。因此,在新一届民主共和党派的总统上任之前,他们急忙采取了任命42名治安法官等一系列措施,企图在不受选举控制的联邦司法部门中占据更有利的位置,为以后的翻身争取更有利的条件。然而,按照规定,所有治安法官的委任状应由总统签署、国务院盖印之后送出,才能正式生效。国务卿马歇尔由于疏忽未将一些委任状在他卸任之前送出。马伯里就是这几名倒霉的治安法官之一。他同另外三个本应上任的治安法官将现任国务卿麦迪逊告到最高法院,要求最高院下达执行令,让麦迪逊交出委任状,以便上任。面对当时最高法院缺乏权威的窘境,马歇尔经过深思熟虑,想出了绝妙的判决。马歇尔首先通过三个问题得出了相关结论:马伯里依据法律享有得到他的委任状并被任命的权利,且不受行政机关干预。当个人受到侵犯时,政府的首要责任就是提供法律的保护。但是马歇尔笔锋一转,说道根据宪法3条第2款的规定,最高院对此类案件没有初审权,故无权下达执行令。然后,针对马伯里律师依据《1789年司法条例》将案件直接告到最高法院,马歇尔指出该条例第13款是与宪法相互冲突的,其扩大了最高院的司法管辖权限,而宪法是神圣的、不能被普通法律改变的。最后,马歇尔陈述了此案最为关键性的、影响极为深远的结论:“宪法构成国家的根本大法和最高的法律”,“违反宪法的法律是无效的”,“断定什么是法律显然是司法部门的职权和责任”。这个结论隐含了简单而深刻的意义:立法机构虽然掌握立法权,但是其无权随意立法,司法部门有权判定其制定的法律是否违宪,并且也有权判定行政当局采取的行政行为和下达的行政命令是否违宪。马歇尔通过对此案件的裁决,使最高法院确立了司法审查权,并在一定意义上确立了“最终立法权”。这项判决使最高法院的司法权在美国建国初期阶段就与国会的立法权、总统的行政权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了三足鼎立的局面,提高了最高法院在美国政治法律生活中原来相对较弱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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