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不让贪利型犯罪钻法律空子

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不让贪利型犯罪钻法律空子


陈卫东;柴煜峰


【关键词】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
【全文】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一在于惩罚犯罪。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侦查机关为保证未来判决的顺利执行,除约束或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外,还会查封、扣押相关的财物和文件,同时追缴犯罪嫌疑人所有的赃款赃物,尤其对于贪利型犯罪,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但刑事诉讼法自1979年实施以来便带有强烈的“重人轻物”的特点,例如1996年刑事诉讼法仅有寥寥几条与罚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财物有关。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这些简单的条文规定已无法有效应对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和新变化,也很难满足国家和公众对打击贪污腐败犯罪的需要。


  

  因此,2012年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但该条也引起一些质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人民法院审判,其财产即被没收是否有违刑法刑事诉讼法“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的基本原则。如何回应上述疑问,笔者认为关键在于论证刑事诉讼法确立该程序的法理依据,同时厘清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的基本特点,以助我们准确的理解和把握条文规定。


  

  一、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的立法背景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