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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


任进


【关键词】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干部问责制
【全文】
  

  为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强化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我国逐步建立了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人事任免权,在贯彻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中负有重要责任。


  

  一、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与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和监督工作


  

  (一)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概念、特点和意义


  

  官员问责制是许多法治国家或者地区建立的制度,如西方国家普遍实行的引咎辞职制、我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建立的高官问责制等。


  

  官员问责制在我国表述为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主要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从广义上说,是指对违法违纪党政领导干部追究的各类责任,如人大罢免、人大常委会免职或者撤职、政纪处分、党纪处分、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刑事责任等的总称。


  

  从狭义上说,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是指对党政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由有关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定对其进行责任追究。根据2009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暂行规定》(下称问责暂行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与党纪处分、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在责任的性质、适用对象和范围上有所区别:前者主要是一种政治责任或者领导责任,有的也是法律责任,后者主要是纪律责任或者法律责任。但它们有密切联系,共同构成对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体系。


  

  长期以来,在我国党政机关,依法办事的观念比较淡薄,一些领导干部习惯于运用手中的权力,而不习惯或者不愿意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虽然相关法律、规定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但因职责不清或者权责不一致,或者因缺乏配套的制度和措施落实、相关法规注重有关领导干部的权力、忽视责任的规定,导致实际工作中有的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而没有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旦由于失职、失误或者失察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重大损失或者重大责任事故时,往往以“集体决策”诿过,或者以“交学费”搪塞或者敷衍。这既助长了行政机关领导干部的不负责任意识,也削弱了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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