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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政策之我见

经济适用房政策之我见


张鸣


【关键词】经济适用房
【全文】
  

  经济适用房,作为政府为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一种公共福利,其初始定位是适合中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房。从1998年经济适用房开始建设至今,已经有千百万的中低收入家庭从中收益,通过经济适用房实现了住进新房的梦想。然而,在经济适用房政策实施多年之后,在供应和分配层面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诸如深圳经济适用房小区豪车扎堆、石家庄经济适用房项目利润堪比商品房、武汉经济适用房选房摇号出现“六连号”等一系列涉及经济适用房的负面事件,使得经济适用房能否真真起到“保障性”及其存在的“必要性”遭到前所未有的质疑,无怪乎有权威学者指出:“经济适用房现在就是”不经济“、”不适用“、”不公平“!如果政府不能够对经济适用房制度从根本上改革,那么我们还留着经济适用房做什么?”。霎时间,要求废止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声音此起彼伏、不绝于耳,“经济适用房建还是不建”成为当下最尴尬的问题,经历“10年之痒”的经济适用房到底该何去何从?对此,笔者谈些自己粗浅的认识,意在抛砖引玉,敬请大家斧正。


  

  早在1991年6月份,国务院就在《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中提出:“大力发展经济适用的商品房,优先解决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随后,1994年由建设部、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城镇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办法》也明确了经济适用房就是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供应对象,并按国家、住宅建设标准建设的普通住宅。可见,我国的经济适用房的本质特征是同时具有保障和商品双重属性的住房,是发挥住房保障功能的商品房。必须承认,我国经济适用房政策至今尚处于探索阶段,无论是理论亦或实践都不甚成熟完备,对经济适用房的“双重属性”还缺乏足够科学的认识和适当的规制,使得其在现有房地产体系中的定位模糊不清,对“双重属性”之间的地位和作用也还缺少足够的认识和平衡,以至于出现的结果是尽管国家不断的投入了一笔又一笔的资金,建造了一批又一批的经济适用房,但由于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先天不足,使得经济适用房政策最终还是被不当利用而成为获取非法利益的途径,无怪乎坊间流传:“抢到经济适用房就是抢到钱”,此话虽有调侃之意,却也折射出现阶段我国经济适用房政策的重大弊端:建设经济适用房的土地性质为划拨,导致和同样属性的商品在市场上存在完全不同的两个价格,且相差巨大,经济适用房虽为保障性住房却可相对任意上市交易,其商品属性正在不断被恶意放大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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