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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的处理原则

  

  其三,法院只能在检察院提出正式申请之后,才能立案审理。法院应当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这一原则是建立在程序正义基础之上的。新刑诉法第281条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规定了具体的内容。其中包括:一是规定必须由中级法院进行审理,基层法院没有受理权;二是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即不能采用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三是必须遵循特定的审理期间,如必须经过六个月的公告期间;四是规定了特别的参与诉讼主体,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等。上述程序,都是法院在审理违法所得没收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循的规则。


  

  三、刑事处罚和民事处理兼顾适用的原则


  

  法院审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案件,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具有相似之处的是,这两类案件都兼具刑事程序和民事程序的特点。一般来说,在一般刑事犯罪案件中,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没有直接关系,当犯罪主体逃亡或者死亡时,案件要么中止,要么终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可能继续参与到刑事诉讼程序之中。而刑事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却不一样,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逃匿或者死亡,他们的近亲属,甚至包括其他利害关系人同样可以参与诉讼。而且根据新刑诉法第282条的规定,针对法院就案件作出的有关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还可以提出上诉。这明显地超越了刑事法律关系中的“罪责自负”原则,把罪与责、权利和义务关系由刑事法律关系扩展到了民事法律关系领域。


  

  从对违法所得的处理程序看,法院的审判职能也是明显地超越了刑事审判职能而兼有民事审判的形式。在一般刑事犯罪案件中,法院对违法所得财产的处理是依托刑事犯罪案件而进行的,对任何被告人违法所得的没收,都是以对刑事犯罪的判决为基础,离开了对被告人的刑事处罚,或者说离开对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认可,不可能单独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财产的判决,也不能撇开刑事责任问题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法所得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者冻结。即使犯罪人死亡或者逃亡后,因为承担的债务或者造成的损失需要返还或补偿,也只能由相关人提起民事诉讼来处理。但审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却不一样。检察院如同刑事公诉程序一样提出申请,是刑事诉讼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在刑事诉讼范围内作出实质性的裁决。这样,法院既要遵循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要求,又必须依照民法和民事诉讼中的有关原则来具体处理案件。在程序问题上和实体处理原则方面,都掺杂了民事审判和刑事审判的某些规则。四、没收程序的非确定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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