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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和法官之间为什么会有分歧?

  

  按说,法官本应感谢律师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提出质疑和质证,以便自己更能查清案件事实,以此做出公正判决,也防止法官自己易被检方的选择性控诉而蒙蔽,由此导致冤假错案的酿成。但是,在黎案中,不乏法官和公、检两家同处一室,都在联合对付律师。法官的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做出判决的职责丧失了,成了和公、检两家一样的追诉犯罪。这样,法官势必会认为律师控诉庭审程序违法是在捣乱,由此便对律师产生后天的厌恶,那么,惩戒和驱逐律师的恶性事件就势必发生。


  

  除此之外,我们还应探讨,律师和法官本应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定位?法官审判案件要求律师配合有无法理依据?律师不予配合,法官是否可以惩戒或是驱逐律师?法官在庭审中的职责到底是什么?律师的作用应该是什么?两者之间在案件审判上有无严重分歧?法官是否先入为主地认为审判案件律师做无罪辩护是无理取闹?律师是否认为法官如果枉法裁判自己肯定要接连控诉程序违法?这些问题,都是厘清律师和法官之间分歧四起时必须面对和回应的焦点。


  

  而在我们的认知中,法官的职责在于庭审的两造平衡中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做出公正裁决。在未裁决案件之前,法官不得偏方于任何一方,应该做到不偏不倚,居中裁判。审判案件不得甘受权力染指,独立公正审判案件,凭借法律和良知对案件做出裁决。而法官的尊严也体现在自己能把握案件结果上,并非在权力的干涉中案件结果被他人定夺,自己充当权力靶子。法官审判案件既然不能偏向于任何一方,那么当然不能要求律师配合法院审判,而应该要求律师依法办案即可。


  

  而律师的作用在于依法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以便利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实,针对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提交的证据材料依法提出质证和对质,以便法官在控诉和辩方的对质中逐渐厘清案件事实,一步步逼近事实真相,以此作出公正裁决。律师是法官查明案情的得力质疑者,是防止法官办错案的最佳阻止者。律师认为法官枉法裁判,理应提出控告,虽然控告不一定会得到回复,但程序性权利的行使却不能放弃,哪怕有一丝的期望,律师都应拿出百分百的努力保证被告人合法权益不被侵犯。


  

  但是,在控方和辩方地位不甚平等的一些案件中,法官无法左右庭审程序的公正审判,当程序正义无从保障时,律师能否控诉法官偏袒控方,并以此为由拒绝辩护?这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中时有发生的情况。以黎庆洪案为例,众律师质疑小河区人民法院审级违法,此案不应当由小河区法院审理,而应当由贵阳市中院审理,于此,律师和法官之间便产生了第一个分歧,此分歧乃程序正义的先决条件,未有审级合法,何谈实体公正,据此,众律师纷纷控诉,但法官就是不予理会,因此,法官还给了几位律师以惩戒。这向我们传递一个信号便是,法官违法之后如何还让律师尊重法庭程序,一个违法的庭审谈何力求实体的公正裁决。因为,法官首先应该以自己的职权保障庭审的程序正义,然后才能要求律师尊重庭审秩序,如果庭审的程序违法在先,律师的控诉便在于保障程序正义,而不是无理取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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