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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财政视野下的《预算法》修改

  

  (二)预算法修改的目的


  

  本次预算法修改的目的,需要分两个方面阐述。一方面,我国《宪法》的形成和发展有其特定背景,其法律性和经济性特征相对弱化,故预算制度的供给不足。这本应通过预算法来加以弥补。但如前所述,现行预算法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较差,以致在预算活动的某些重要方面,预算法的缺位现象明显。此外,现行预算法中还有许多不合时宜的制度安排。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修改预算法来加以解决。另一方面,在立法资源和立法技术有限的情形下,需要集中法律修改中的立法资源,着力解决好急需、重大的问题。具体说,本次预算法修改,涉及到的宏观目的是要重点解决预算公开还是要解决地方能否发行债券的问题。我们认为,从立法者的意图、民众的呼声及相关问题的复杂程度看,应优先考虑解决预算公开的问题,凸显「预算法是民生法律」这一本质特征。至于地方政府能否发债的问题,涉及面很广,比较复杂,条件尚不成熟,可以考虑本次修法中暂且搁置该问题,集中精力解决预算公开等问题,这也是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


  

  二、预算公开问题


  

  预算公开,有利于保障民众对财政预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基层预算管理的法制化、民主化和科学化。预算公开既是公共财政的本质要求,也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内容。本次预算法修改,实现预算公开的关键在于合理配置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预算权力。


  

  立法机关是民意机关,赋予并保障人大预算权力的有效行使,是财政民主原则的要求,本质上是预算公开的体现,体现了预算对立法机关的公开,本质上是对民众的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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