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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实现由警察权主导向司法权主导的转变

  

  实现刑事司法公正的途径


  

  司法不公是近年来司法机关被人诟病的主要原因,以实现司法公正为目的的司法改革也陷于停滞,凸显要实现司法公正并非易事。从98年至今进行的所谓司法改革,从形式到内容,仅仅是法院改革。如所周知,法院只是中国政法体制的一个环节,而且还是政法体制中处于弱势的一方。由此,政法体制下的司法过程不仅仅是法院一家的事,实现司法公正这副重担也不是法院一家能够承受得起的。不了解政法体制,不了解法院在政法体制中的地位,单纯的法院改革难以实现司法公正。


  

  这是因为,司法过程,特别是刑事司法过程,并不掌握在法院法官的手中。在实践中,如前所说,司法过程掌握在警察机构的手中。这绝非虚言,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包括已经公布的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实际上在刑事司法中规定了非常大的警察权,从立案权到侦查权,警察系统都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这个过程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法院的判决结果。但是从立案到侦查这个过程,由于在此阶段警察权得不到有效制约,正是当事人人权最容易受到侵犯的阶段。不幸的是,事实正是如此,很多冤假错案就是在这个阶段铸成的。


  

  独特的政法体制中,警察权在刑事诉讼中的比重超过了法院的司法权,这进一步损害了司法权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地位,刑事司法权的独立性受到极大的限制,本应制约和监督警察权的司法权成了警察系统的附庸和傀儡,法院和其所代表的司法权保障人权的功能丧失殆尽。


  

  基于以上的分析,个人认为,若要实现刑事司法的公正,首要的问题在于,重新配置刑事诉讼法中警察权和司法权的比重,进一步明晰警察权的边界,细化警察权行使的程序,更为重要的是,要改变刑事诉讼由警察权主导的现状,实现向司法权主导的转变。在刑事诉讼中,实现司法权对警察权的全程全面控制,特别是将限制、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和财产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全面纳入司法权的范畴,统一由司法权决定;将警察刑事侦查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畴,将警察行为置于司法权的严密控制之下。


  

  刑事诉讼法典在理念和技术上要全面规定刑事正当程序。刑事正当程序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刑事诉讼法的核心要旨即是规定刑事正当程序。同时,另一个更为重要的理念也许是,刑事诉讼的目的问题。前文已经提及,刑事诉讼从本质上讲是司法过程,司法权的本质在于判断,刑事司法判断罪与非罪的问题。刑事诉讼法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了其目的,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云云。这一目的性明确的表述,是刑事诉讼整个内容的指导思想。窃以为,这个表述是不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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