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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政策与轻轻重重政策的特征比较

  

  宗旨目标:宽严相济政策旨在预防、控制与惩治犯罪,实现刑事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刑事处置存在报应主义与目的主义的理论分野,而单纯的报应主义与目的主义均有失偏颇。现代刑事政策,虽然盛行于刑事近代学派目的主义的背景,但是在当今社会发展阶段,折衷主义刑法仍居主导地位,刑事政策仍有其法律制度规范的形式框架[1],而这种法律制度规范的应有理念,仍然是惩罚与预防、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结合。宽严相济政策,作为一种罪刑处置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与策略方法,同样形式化于刑事法律制度规范的平台,坚持折衷主义的思想理念。法律制度规范框架下的犯罪处置,既为惩罚犯罪也为控制预防犯罪,既是刑事惩罚公正的追求也是防控犯罪效率的求取。这意味着,在犯罪处置中应当坚持宽与严的区别对待与相互救济,由此最大限度地实现预防、控制与惩治犯罪的效益,最大限度地体现刑事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


  

  应然重心:总体而言,宽严相济政策系属罪刑处置的价值标准。宽严相济政策既是一种思想精神,也是一种制度规范。就思想精神而言,立法与司法应当以宽严相济政策作为指导原则,在这里,宽严相济政策作为衡量立法与司法是否合理的标准而存在。就制度规范而言,基于宽严相济政策的法律规定,宽严相济政策在其中的体现可谓实然。然而,由于法律规定所涉情形的复杂,即使明确宣告某种政策依据的法律也未必在所有的制度规范上均与这一政策吻合,同时由于法律规定的抽象,法律解释成为不可避免的现实,因此宽严相济政策始终作为现有法律规定的校准标准与理解标准而存在着。


  

  焦点指向:宽严相济政策以应对犯罪与社会危险行为的罪刑处置[2]为核心。犯罪存在轻重差异,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存在大小之别,由此刑事处置也有轻重程度的不同。宽严相济政策,就是强调在罪刑处置中,应当体现宽严有别、宽严并举、宽严救济的思想与措施,以求最佳效益。这种宽严的区别与协同,不仅体现在不同罪质的刑事处置适当遴选上,而且也体现在同一罪质的罪量幅度内的刑事处置适当遴选上,还应当体现在法律框架限度内的人罪或出罪的适度调整上。就犯罪情节的前提而言,刑事处置宽严的区别与协同,既可以是侧重针对行为罪行的不同而采取,也可以是主要针对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差异而适用;就刑事处置的表现而言,既可以是在刑罚或保安处分上体现宽严的区别与协同,也可以是在其他刑事处置[3]上体现宽严的区别与协同。


  

  政策类型:宽严相济政策系属关涉罪刑处置的总体原则与基本方法,对于行为定性及其刑事处置以及起诉、审判、行刑等均有意义,从而具有相当的普适性。可见,宽严相济政策是应对犯罪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就具体指向而言,宽严相济政策包容了以区别对待与宽严相济为核心思想的诸多具体政策:犯罪预防政策、犯罪控制政策、犯罪惩罚政策,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刑事实体法政策、刑事程序法政策,定罪政策、刑罚政策、处遇政策,刑事犯罪政策、社会危险行为政策等。作为宽严相济政策的范畴,这些具体政策坚持区别对待与宽严相济的基本精神,而在具体指向与框架范围上则各处不同的相对地位。例如,定罪政策以犯罪评价为基本框架,宽严相济政策的精神体现在:以行为为中心的犯罪构成理论模式,以行为人为核心的社会危险行为测定,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合理配置等。刑罚政策与处遇政策,以刑事处置为基本框架,宽严相济政策的精神体现在:刑罚方法与刑罚制度[4],保安处分措施与制度,其他刑事处置,各种处置的罪犯处遇[5]等。


  

  二、轻轻重重政策的内容特征


  

  日本学者森下忠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各国的刑事政策发展趋势作了分析,指出世界各国的刑事政策朝着“宽松的刑事政策”与“严厉的刑事政策”两个不同的方向发展,即刑事政策两极化{1}。我国学者将这种“刑事政策两极化”归纳为“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趋向。轻轻重重政策基于注重保护社会的价值理念,形成于日益严重的犯罪事实背景与愈加柔韧的刑事制度平台,以罪刑处置的宽严两极发展为形式内容,通过一系列的具体思想与制度建构,促成新的社会背景下罪刑处置的公正与效率。具体而论,轻轻重重政策存在如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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