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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反向洗钱”的入罪化为中心反思我国洗钱罪的行为方式

  

  (二)有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可资借鉴


  

  部分恐怖活动和恐怖融资犯罪较为突出的西方国家,已经着手打击恐怖活动犯罪中的反向洗钱行为,不仅将恐怖活动资助行为规定为犯罪,而且将为资助恐怖活动提供金融服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26}如在美国,1994年《美国法典》第18章设置了“向恐怖主义分子提供物质支持”罪,规定凡提供物质支持或者资源,或者隐瞒或者掩盖物质支持或者资源的性质、地点、来源或者所有权关系的,如果知道或者打算将其用于准备或者实施一项违法行为,……或者准备、实施隐瞒或者逃避所犯下的任何这种行为,即构成犯罪。不仅明确禁止为恐怖分子提供或者筹集物质支持或者资源,而且禁止所有形式的隐瞒或者掩盖物质支持或者资源的性质、地点、来源或者所有权关系的行为,实质上也就是禁止任何形式的“反向洗钱”行为。“9·11”事件以后,美国总统布什专门发表了“切断恐怖主义财源”的演讲,强调找到并切断恐怖组织的资金来源对于打击恐怖主义的重要意义。此后,美国政府将金融反恐作为整个反恐战争的核心战役,并在瓦解恐怖组织金融基础方面已经取得了重要成就,使得“基地及与之同恶相济的恐怖主义组织筹集和转移资金已变得更加困难”。{27}再如,新加坡2002年《反恐怖主义(制止提供资助)法》明确规定禁止制止资助恐怖主义的行为。该法第4条规定,任何人直接或者间接地,筹集财产,提供或者邀请他人提供任何财产或者金融或其他相关服务,或者使该财产或服务可用于便利或者实施恐怖主义行为的,构成犯罪。


  

  (三)履行国际义务的需要


  

  我国于2006年批准了《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2007年6月在FATF全体会议上又被接受为FATF的正式成员国,从而标志着我国已经融入反洗钱和恐怖融资的国际合作框架,反洗钱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28}从此可以参与制定国际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规则,而不再是规则的单纯接受者。{29}我们应当按照FATF的建议积极完善我国反洗钱和恐怖融资制度,将反向洗钱纳入洗钱罪的调整范围,实现和世界反洗钱规则接轨。


  

  令人高兴的是,我国已经认识到切断恐怖融资资金链条,规制“反向洗钱”对于打击恐怖活动犯罪的重要意义。胡锦涛主席2004年在上海合作组织塔什干峰会上就曾指出:“恐怖融资是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保障其生存、发展、壮大和从事恐怖主义活动的资金基础和关键来源。反恐要取得成功,必须遏制和消除恐怖融资行为。”{30}最高司法机关也明确指出:恐怖活动犯罪离不开背后的经济支撑,严厉打击恐怖融资犯罪,有效切断恐怖活动组织和恐怖分子的资金供应链,是国际社会一条制度性经验,对于打击恐怖活动犯罪具有釜底抽薪的重要作用。{31} 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的《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明确将资助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纳入恐怖活动的范畴,完善了涉恐资产的冻结机制,{32}对于切断恐怖组织的资金链条,断绝其资金来源具有重要意义。这也标志着我国反恐怖法律体系的初步形成,必将对反恐怖工作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33}理论界也有学者提出应当将恐怖主义融资行为界定为洗钱罪,{34}更有学者明确指出,洗钱的方式已经不再局限于传统洗钱罪中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及其性质”,而包括“反向”的洗钱模式,即“掩饰、隐瞒合法或者非法收益”用于恐怖活动犯罪的资金资产的“去向”{35}这都为我国调整洗钱刑事立法、扩大洗钱的行为方式,提供了坚实的政策指导、舆论准备和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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