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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军舰艇编队通过“第一岛链”的国际法评价

  

  我国海军舰艇编队在公海上航行的行为不像纯属国内的军事举动,涉及到国际海洋法的评价。对此行为提供准确的国际法上的定位和评估是非常重要的也是必须的。遗憾的是,笔者从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人民网、凤凰网等重要媒体中均未查到准确而详细评价我国海军行为的国际法文章。更遗憾的是,在评价海军舰艇编队穿越冲绳宫古岛海域的行为时,有的文章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援引了似是而非的条款,例如,援引《公约》第38条、第47条就是明显错误的做法,与评价我国海军的行为风马牛不相及。《公约》第38条是有关国际海峡的通过通航权制度的规定,宫古岛和冲绳本岛之间根本就不是国际海峡,该条款无适用性可言;《公约》第47条规定的是有关群岛基线的制度,冲绳岛和宫古岛虽然属于日本群岛的一部分,但两者之间的海域不是群岛基线以内的海域,该条款也与海军舰艇的航行无关。这些错误的做法将会严重误导或迷惑不具备国际法知识的广大读者。


  

  因此,针对我国海军舰艇的行为提供准确无误的国际法依据实属重要。纵观《公约》的各项规定,第58条、第86条、第87条以及第89条,是评价我国海军舰艇编队公海航行的核心条款。在此试做如下分析:


  

  第一,关于“公海自由”的含义。《公约》第87条规定如下:


  

  1.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还是内陆国。各国依据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行使公海自由。


  

  公海自由包括:(a)航行的自由;(b)飞越自由;……(该条款再往下所列举的自由包括铺设海底电缆、建造人工岛等内容,但与航行无关,故省略详细内容) 。


  

  2. 上述自由应由所有国家行使,但须适当顾及其他国家行使公海自由的权利,并须适当顾及基于有关深海底条约所行使的权利。


  

  据此可知,“公海自由”的核心意义是航行的自由。我国海军舰艇编队所通过或者穿越的海域,只要属于“公海”,其航行行为就可以依据这一规定得到合法评价。那么,我国海军舰艇编队所通过的海域(冲绳宫古岛海域)是否属于公海呢?这就需要分析公海的范围。


  

  第二,公海制度的适用范围或者公海的范围。第68条(本部分规定的适用)第一款规定:“本部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公海制度的第七部分)的规定适用于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依据该条款可知,包括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海域将不属于公海。依据《公约》第57条规定,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基线算起不应超过200海里。冲绳宫古岛海域之间的海域属于日本的专属经济区,这是事实。那么,因为该海域属于日本的专属经济区,中国海军舰艇编队是否不能享受公海自由的权利呢?《公约》第68条第二款明确回答这一问题,该款规定:“本条规定并不使各国按照第58条规定在专属经济区内所享有的自由受到任何减损。”据条款可知,在考虑公海自由的问题时,不能机械地理解第68条第一款,此外还须考察第58条。第58条规定:“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1. 在专属经济区内,所有国家,不论沿岸国或内陆国,在本公约有关规定的限制下,享有第87条所指的航行和飞越的自由,……(以下内容与航行无关,故省略)。”据该条款可知,冲绳宫古岛海域就算是日本的专属经济区,但不能影响我国海军舰艇在该海域航行的自由,对海军的航行或通过来讲,该海域所具有的专属经济区制度无任何意义,因为该海域是公海。第89条从反面证实了公海自由的原则,例如规定:“任何国家对公海任何部分主张置于其主权之下,均为无效。”这里规定的对公海主权的限制包括对专属经济区内航行自由的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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