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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赢稀土案要做三件事

  

  在涉及中国是否有权援引GATT1994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作为抗辩依据的关键问题上,上诉机构认为,《建立WTO的马拉喀什协定》并未包含可普遍性的例外条款,GATT1994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只与GATT1994相关,不涉及或涵盖其他协定、不具备普遍适用意义。中国签署的《加入议定书》第11.3条承诺“不包括任何明确援引GATT1994第20条或GATT1994一般条款的内容”。故上诉机构认为中国无权援引GATT1994第20条作为豁免《加入议定书》第11.3条的抗辩依据。


  

  GATT1994第20条的核心是豁免成员方为保护人类生命健康以及可用竭资源等目的而采取违反WTO规则的贸易限制措施,是WTO成员方可援引用以环境保护的重要例外条款。根据上诉机构的裁决,不只是本案涉及的这9种原材料,今后中国政府均不能引用GATT1994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对出口产品采取出口税措施。


  

  此外,上诉机构还发现中国政府在对涉案的9种原材料出口进行限制时,未能对其国内生产或销售进行有效控制,这种内外有别的作法构成了对其他进口成员方的歧视,违反了WTO规则。


  

  尽管WTO争端解决机构未实行“遵循先例”的原则,但实践中WTO已作出的裁决对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今后审理同类案件还是具有很大借鉴意义的,因此,上诉机构关于中国9种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的裁决对本案的影响显而易见。我们应根据上诉机构报告内容,避免9种原材料案中的不利因素,适当调整我国对稀土采取的各项管理政策以符合WTO规则,这是决定稀土案最终结果的关键。


  

  做好法律准备以应对挑战


  

  应当指出,加强对稀土开发、生产和贸易的管理遵循了WTO可持续发展的宗旨和原则,是中国政府行使贸易管制的正当权利。中国政府为了最佳利用可用竭的稀土资源并出于环境保护的目的加强稀土开采、生产和贸易管理理应得到WTO的支持。但本着目的与效果相统一的原则,为了更好地遵循WTO规则以及中国作出的承诺,应对美、欧、日的申诉并取得良好诉讼效果,我们应从以下几方面采取法律上的应对措施:


  

  1、不宜采用出口税措施限制稀土出口


  

  如前文所述,上诉机构已对中国援引GATT1994第20条采取出口税措施限制出口作出否定性裁决。尽管GATT1994第20条是一条重要的环保条款,上诉机构却认为在出口税问题上中国无权引用,对此我们应当据理力争,争取尽快使上诉机构改变看法。但在其彻底改弦更张之前,中国政府不宜再采取征收出口税的办法对稀土出口进行限制,否则仍会面对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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