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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侦查在西方国家的兴起

  

  美国二十世纪秘密侦查的极大发展,不仅仅体现在乔装侦查与欺骗手段的使用上,还有一类秘密侦查手段--秘密监控,在同一历史时期也获得了飞速发展。二十世纪见证了人类科技的飞速发展,初步完成了前两次工业革命,其中通信技术也取得了突飞猛进的飞越。秘密监控不同于乔装侦查的一个重要特征就在于其高度的技术性要求,在二十世纪之前的大部分时间里,人类使用现代通讯设备、通讯方式囿于技术的限制处于一种不可能的状态,只有伴随着十九世纪中后期电报、电话的发明并开始投入使用,[24]对现代通讯设备进行监控的技术才开始产生,最初仅仅是应用于军事领域、情报领域与家用领域,其后执法机关开始将其应用于犯罪控制的司法领域,才初步形成了依托现代科技技术的监控型秘密侦查手段。秘密监控最初的主要表现形式体现为电话监听。在二十世纪初期,美国执法机构就已经开始较为广泛地使用电话监听手段,以至于1934年美国议会制定颁布了《联邦通讯法》,明确禁止在联邦执法系统对电子通讯的非同意性监听。但执法实践中监控类秘密侦查并未因此而退出历史舞台,相反,联邦执法机构通过“曲解”法律、地方执法机构通过规避法律的限制,仍然继续使用电话监听等秘密监控手段。到了上世纪六十年代,犯罪浪潮的压力迫使美国的立法者不得不通过正式颁布《综合犯罪控制与街道安全法》对监听侵犯隐私与执法功用两项价值进行权衡,在设置种种法律限制条件的前提下承认了电话监听等通讯截获手段的合法性。在随后的二三十年间,秘密监控的具体手段随着科技的发展不断增多,执法实践中各种新型的秘密监控手段层出不穷,立法者一方面不得不不断地修正监听法作出回应,另一方面同时对执法机关使用新型秘密监控手段侦查破案予以认可。


  

  三、欧洲秘密侦查实践的美国化与立法化


  

  如上所述,二十世纪后半叶,美国秘密侦查取得了极大的发展。与此同时,欧洲各国秘密侦查的发展状况相较而言显得极为滞后,主要原因在于二战结束后,欧洲新兴民主国家对纳粹德国以及苏联滥用秘密侦查手段的恐惧心理,使得人们对使用这些秘密手段充满了怀疑,因此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大多数欧洲警察部门不愿意接受美国同行所广泛使用的乔装侦查手段。[25]但这一状况却由于同一时期美国总统尼克松所主张的一场全球反对毒品犯罪的战争在欧洲的展开悄然发生了变化。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社会的发展与稳定受到了毒品犯罪的巨大威胁,为了进一步将毒品拒之于国门之外,尼克松总统以及美国联邦禁毒署开始在欧洲--美国毒品的主要来源地游说,督促欧洲主要国家采纳美国毒品案件侦查的秘密侦查手段。通过在欧洲战场进行的这场毒品战争,美国为欧洲主要国家提供资金、设备、人员培训方面的帮助,同时美国禁毒署的官员还直接参与了欧洲同行的缉毒执法活动,将美国缉毒实践中的秘密侦查手段在欧洲大陆上进行实际操作。[26]这些秘密侦查手段主要包括乔装侦查、使用线人、控制下交付、监听等。其中前三类乔装侦查手段受美国执法机关的影响深远,具有明显的美国化倾向,但监听手段在欧洲呈现出明显的本土色彩。在乔装侦查手段的美国化过程中,美国联邦禁毒署说服欧洲许多国家开始接受“买就抓”、“控制下交付”、“乔装侦查”等特殊手段的合法性,到上世纪八十年末期,许多欧洲国家不仅在实践中已经大量使用这些特殊侦查手段,而且在法律条文上,出于成文法的历史传统,许多国家都明确制定了相关专门法律对秘密侦查手段进行规制。就秘密监听手段的使用而言,与上述乔装类秘密侦查手段的美国化趋势有所不同,欧洲大陆国家一直都在大量使用,实际上许多欧洲国家使用监听的频率甚至还高于美国。[27]大多数欧洲国家都承认秘密监听的合法性,而且许多国家都通过了专门的法律授权使用。如德国1968年制定了联邦立法正式授权警察使用监听手段,并认可了其合法性,此后德国司法实践中秘密监听得到了大范围的使用,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后期,德国每年使用监听的案件数量是500件左右,而同一时期美国使用监听的数量仅为100-200件。[28]欧洲国家对监听的广泛使用远远高于美国的使用频率,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使用监听的批准程序比较简单,控制条件相对宽松,因此在德国、法国、英国、比利时、意大利、荷兰、瑞典、丹麦等许多欧洲国家监听的使用都是比较常见的。[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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