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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通中国经济法学发展的经脉

贯通中国经济法学发展的经脉



——以分配为视角

张守文


【摘要】分配的路径是贯通中国经济法学发展的一条重要经脉,从分配的视角审视经济法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个体的利益分配和国家的财政分配是推动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重要动因;改革开放的过程实际是“从重产品分配向重权利分配”转变的过程,也是经济法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国家的财政收入分配与国家的经济职能、经济政策、经济法制等是正相关的,在发展轨迹上都体现为“U形曲线”,由此进行拓展研究,可以揭示经济政策、经济法的制度建设以及经济法研究之间的内在关联和相关规律。
【关键词】经济法;分配视角;发展路径
【全文】
  

  一、背景与问题


  

  现代经济法自其肇始,迄今不过百年。与法学的其他分支学科相比,中国经济法学之历史尤其短暂,[1]但其因与改革开放同步,故而发展迅猛。大抵每过十年,学界都要回顾前瞻,以促进学术积累,增进理论共识,推进制度发展。[2]通过学界历次总结,许多困惑都已柳暗花明,但影响认识深化的一些重要路径仍需进一步打通。为此,本文试提出贯通中国经济法学发展的经脉问题,并作简要讨论。


  

  所谓经脉,在医学上原指纵贯全身,沟通上下内外的主干通路。经济法(学)作为一个系统,同样要有自己的经脉。找准经济法的经脉,有助于更好地提纲挈领,在整体上认识经济法和经济法学;把握经济法的经脉,有助于发现经济法制度建设或法学研究发展的深层路径,从而有助于对症下药,更好地促进经济法(学)的健康发展。为此,探寻那些“深而不见”的贯通中国经济法学的经脉,确实非常必要。贯穿于经济法(学)的重要经脉究竟有哪些?人们对此定会存有异见。从应然的角度说,经济法学的经脉,应当贯穿于经济法学的各个方面。例如,在时间上,应当贯穿其各个发展时期;在内容上,应当是经济法学必不可少的内容。因此,对于经济法制度抑或经济法理论,可以从经脉的视角解析其发展的主线,并由此把握经济法学研究所需关注的主要内容。


  

  纵观经济法的发展历程,至少有三条路径值得关注:第一条路径,即分配关系的调整,或简称分配的路径,它直接关涉利益的归属,与经济法调整目标攸关,由此可以发现改革的最初动因、制度安排的侧重,以及经济法制度变迁的动力。第二条路径,就是与上述利益分配相关的政策,透过这些政策的变迁,可以发现从政治性政策向经济性政策转变的历程,解释经济政策对于改革开放、经济法制度建设和法学研究的重要价值;第三条路径,就是将上述经济政策法律化的路径,或称法制的路径。经由上述路径不难发现:随着改革的发展、分配关系的调整、经济政策的变化,法律和法制也在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经济法正是在此过程中应运而生并不断发展壮大。


  

  上述三条路径,即分配一政策一法制的路径,是暗明相继、关联贯通、由里及表的,实际上也是经济法学的三条至为重要的经脉。这三条经脉,贯穿于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产生发展过程,同时,也是经济法制度建设和法学研究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把握上述三条经脉的脉动,就能更好地把握经济法制度和法学研究的问题与出路。


  

  上述相互贯通的三条路径,每条路径都涉及多方面的问题。为了使问题的讨论相对集中,本文拟着重从分配的视角,依循分配的路径,回顾与改革开放同步发端、发展的中国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历程,探究与分配相关的国家职能、经济政策和法制建设等方面的问题,揭示其中的内在关联,强调分配作为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重要经脉,对于推进中国经济法和经济法学未来发展具有重要的价值。


  

  二、影响改革开放和经济法发展的两类分配


  

  经济法通常被认为是典型的“分配法”。无论是历史上的先哲,还是学界的贤者,都非常重视分配问题{1}{2}{3}(P.403-405)。[3]无论是国家的财政分配,抑或国民的收入分配,无论是国家机关之间的财政权力分割,抑或市场主体之间的财产权利配置,等等,都是经济法的制度建设和法学研究所关注的重要问题。因此,分配的视角对于经济法研究是非常重要的。


  

  事实上,经济法领域所涉及的分配问题纷繁多样,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几乎都直接涉及分配的问题:如财税法涉及财税收入和支出的分配,金融法涉及货币供应量的分配,竞争法领域涉及竞争权益的分配,等等,都涉及在相关主体之间如何分配权力、权利及利益。从中国经济法的发展历程来看,国民个体(个人、企业)的利益分配与国家的财政分配,是非常重要的两类分配,调整两类分配关系的现实需要,作为重要的动因,不仅推动了国家的改革开放,也带动了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基本动因:个体利益分配的调整需要


  

  当代中国经济法产生于改革开放初期。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可能有旨在解决“两个失灵”的经济法;只有改革开放,才能逐步奠定经济法调整的微观基础和宏观框架。因此,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同改革开放是紧密相连的,它是改革开放带来的最重要的法制建设成果。


  

  从历史上看,个人和企业的利益分配方面的要求,是推动改革开放的基本动因。一般认为,改革的前提是生产关系不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而在生产关系中,分配关系是非常重要的。历史上诸多的“治乱循环”,无不与分配关系的调整休戚相关。在1978年中国进行波澜壮阔的改革开放之前,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都存在着解决个体利益分配问题的内在诉求。正是在这种诉求的推动之下,在一些民不聊生的农村地区(如著名的安徽凤阳小岗村),率先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通过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之类的改革,分配关系得到了全新的调整,使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得到了极大提高,农村改革也由此获得了初期的成功,并进一步增强了决策者进行城市改革的信心。而自1984年开始的城市改革,其核心是企业改革,直接涉及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分配。在整个企业改革的历程中,无论是强调“放权让利”,还是强调“两权分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4]无论是强调产权改革、价格改革,还是其他方面的改革,其实最终都与利益分配直接相关,因为改革就是对既有利益分配格局的重新调整,就是要强调形成新的利益分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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