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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法司到司法院

从三法司到司法院



——中国中央司法传统的断裂与延续

聂鑫


【摘要】古代中国在君主专制的背景下形成、完善了三法司的中央司法体制。中国法制(包括司法)近代化以来,历经清末司法改革后的(法)部(大理)院分权;北洋时期大理院、平政院(肃政厅)、司法部并立;最终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形成了司法院这一垄断所有司法审判权与准司法审判权的最高司法机关(“一法司”),其权限与监察院(1943年后还有司法行政部)亦做严格区分。从三法司到司法院,我们的中央司法体制近代化/“西方化”/“理性化”了;但仔细观察制度变迁的历程,我们仍可发现传统的延续,中央司法体制的中国特色仍无法抹煞。
【关键词】中央司法传统;三法司;大理院;平政院;司法院
【全文】
  

  一、中国古代的三法司


  

  中国古代政府虽无分权的观念,但也有职能的分工,于中央掌理审判者,夏代有“大理”,商周设“司寇”,战国秦晋置“廷尉”、齐日“大理”、楚称“廷理”。由秦汉至清,更在中央一级逐渐形成、完善了刑部、大理寺、都察院(明以前称御史台)“三法司”的中央司法体系。三法司制度从萌芽到终结前后历经两千年,其内涵“随着朝代的更替、政治体制的变革而有着巨大的变化。”概言之,“中国古代三法司制度并非‘万古如长夜’,而是‘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1}(P.35)


  

  (一)三法司体制的形成


  

  中国古代其实经历了一个从“一法司”到“二法司”,再到“三法司”时代的过程:


  

  秦以前为“一法司”的时代,当时于中央和诸侯国掌理最高司法(审判)权的,只有一个机关。夏代有“大理”,商周设“司寇”,战国秦晋置“廷尉”、齐日“大理”、楚称“廷理”。


  

  春秋时期的秦国即设御史,掌“记事纠察之任”,秦统一天下后,设御史大夫,为众御史之长,除掌纠察之外,也兼理司法,对于特别案件(主要是贵族和官员犯罪)有审判权{1}(P.36—37)。作为特别审判机关的御史系统与普通审判机关廷尉并列,是为“二法司”时代之始。汉代的情况有所不同,一方面,汉代监察机关御史系统发展为三(御史台、丞相府司直和司隶校尉),三个监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并互相监察;另一方面,汉代在一定程度上将纠弹机关与审判机关分立,监察机关只司纠弹,纠弹案件涉及枉法问题时,其审判机关为廷尉。[1]


  

  西汉成帝以前中央审判机关仍然只有廷尉和御史台,前者是普通审判机关,后者是特别审判机关。成帝以后的三公曹尚书和东汉光武帝以后的二千石曹尚书又先后成为审判机关。西晋在尚书台体系内的掌理审判的改为吏部曹尚书,北魏、北齐和隋代则为都官尚书,发展到唐代刑部(尚书)的设立,三法司体系最终确立{1}(P.43)(廷尉在北齐更名为大理寺,其名称沿用至清)。


  

  (二)三法司体制的发展


  

  之所以在尚书台体系内出现第三个“法司”,主要根源于中朝官与外朝官的对立,也即君上与大臣的权力冲突,皇帝总是企图直接参与或指挥审判。天子总是亲近臣[2]而疏大臣,天子“畏帝权傍落,惧大臣窃命,欲收其权为己有,常用近臣以压制大臣。历时即久,近臣便夺取了大臣的职权,因之大臣乃退处于备员的地位,而近臣却渐次变为大臣。近臣一旦变为大臣,天子便又欲剥夺其权,而更信任其他近臣。这样由近臣而大臣,演变不已”,而我国的中央官制(包括司法系统)也渐趋复杂{2}(P.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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