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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是否有权就被害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提起反诉

被告人是否有权就被害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提起反诉


冯万超;明英


【关键词】附带民事诉讼;反诉
【全文】
  

  案情:被告人邓某,于2008年5月14日晚21时30分,与女友冯某某等人在一家餐馆吃饭,在冯某某上厕所时,看见同在餐馆吃饭的阮某某等二人在厕所门口撒尿,冯某某便说了阮某某几句后发生口角。当冯某某回到餐桌坐好后,阮某某一方的人看见与冯某某一起的邓某在打电话,他们以为邓某在约人来打架,阮某某等几人便将邓某拉出店外进行殴打,邓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乱舞将殴打他的钟某、吴某捅成重伤,将阮某某捅成轻伤;钟某、吴某、阮某某等人致邓某轻微伤。在检察机关对邓某提起公诉时,钟某、吴某、阮某某向邓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邓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52000多元。在钟某、吴某、阮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邓某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向钟某、吴某、阮某某提起了反诉,要求阮某某等人支付其医疗费、误工费等2000元。对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否有权提起反诉,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无权提起反诉。理由:本案是由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是依附于该公诉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不能就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案件以被害人的身份向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提起反诉。


  

  第二种观点: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可以就被害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提起反诉。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百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本案虽然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附带民事诉讼的实质是民事诉讼,既然是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与被害人在附带民事诉讼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诉讼地位就是平等的。在被害人对被告人提起侵权赔偿请求时,被告人基于自己的人身损害与被害人提起的侵权赔偿请求有联系,从而对本诉提起反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告只有通过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提起反诉讼,自己的损害才能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得到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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