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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介入刑事审判后程序的法理思考

  

  1.最高人民法院在进行死刑复核时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办理委托手续或指定辩护手续,明确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辩护人身份。


  

  3.及时同死刑复核的人民法院联系,向案件承办人员提交死刑复核辩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死刑复核辩护函,使人民法院认可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辩护人的资格和身份。


  

  4.辩护律师自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死刑复核案件之日起,有权到最高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下级法院报送的本案全部卷宗,有权会见被告人,有权调查取证,其基本要求与一审、二审时的律师工作要求相同。


  

  5.辩护律师要认真研究一审、二审被告人和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总结经验教训。正确的要坚持,合理的要维护,错误的要纠正,不足的要指出加以补救,以期死刑复核中的辩护取得良好效果。


  

  6.《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死刑复核的方法是:最高人民法院主要采取阅卷、辅之以调查的方法;高级人民法院采取阅卷与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并且还必须提审被告人。辩护律师针对这种书面审理的方式,应在充分做好辩护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全面研究案情和有关法律规定,写出详细的辩护意见,连同案件的有关材料一并提交死刑复核的人民法院。


  

  7.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复核案件开庭审理或进行听证程序时,辩护律师有权在庭审中提出证据、发表意见和辩论。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核准死刑的,应当说明核准死刑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8.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的辩护要点为:有新的证据证明原死刑判决认定事实有错误;据以定罪判处死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原死刑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辩护律师是刑事司法公正系统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辩护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广度和深度,其地位和作用如何,已经成为社会进步程度和政治文明水平的一个标志。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绝不能忽视律师的作用。司法公正若没有辩护律师的积极参与,便没有可靠的保证;而辩护律师如果不能全方位地介入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为被告人提供全程法律服务,便不可能有真正的刑事司法文明。笔者多年来,以各种方式不遗余力地大谈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角色定位,意在让我们的法律机关、有关当局以及社会公众,充分认识到辩护律师在实现司法公正中的重要作用,尊重并保障辩护律师依法有效地进行辩护的权利,为辩护律师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和宽松的人文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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