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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介入刑事审判后程序的法理思考

  

  评议结束后,进入法庭宣判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据此,可以看出在法定宣判阶段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是:第一,宣告判决有两种方式: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当庭宣判是指合议庭评议后在继续开庭时当即宣告判决的内容。定期宣判是指当庭宣判不了,另定日期宣告判决。第二,判决书送达的时间和送达对象。从法律条文的表述看,两种宣判方式在判决文书的送达对象里都没有提律师,法院将判决文书只送达当事人和人民检察院。第三,定期宣判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在宣判的前一天,公告宣判的时间、地点、案由,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以及有关的诉讼参与人[7]。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定期宣判日期是否通知律师。而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只将定期宣判日期通知公诉人和当事人,律师不在通知之列。


  

  笔者认为,宣判程序是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的最后一道程序,当庭宣判时,由于出庭参加诉讼的律师就在现场,可以对此阶段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维护。那么,定期宣判时审理程序并没有结束,只不过将宣判日期往后推迟而已,作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有义务出庭继续履行辩护职责,法院应当将宣判日期通知律师,并保障律师在宣判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庭审后宣判阶段,并不意味着辩护人的职责已履行完毕。这一阶段律师的职能定位仍应以他接受当事人委托参加的审级程序而定,如果是一审宣判,此时律师职能定位于一审辩护人;如果是二审宣判,律师职能定位于二审辩护人。


  

  (二)律师在一审判决送达后到上诉程序启动前的身份定位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又规定,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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