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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稀土贸易问题的法律研究

  

  (四)运用国际法准则,进一步营造和谐双赢的国际贸易环境


  

  中国作为WTO的主要成员国,在这个“国际大家庭”与其他成员国结成贸易伙伴,不仅使国内经济广泛地融入全球市场,也使中国人民和中国的企业有了更多的国际交流机会,在更广的范围和深度融入国际社会,为国家的发展创造了自由公平、互惠互利的良好外部环境,同时带来了国家对外贸易和外国投资的高速增长、外汇储备的急剧增加,经济规模和综合国力的明显提高。中国入世后不论是经济、政治、贸易等都可以说是WTO 成员中最大赢家。但是,中国又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在充分享有国际性的权利和分享到国际权利所赐“福惠”的同时,更有义务遵守WTO规则来维护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健康发展。因此,中国必须要从“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和中国稀土纷争以及其他类似的贸易摩擦与争端中总结经验与教训,在国际贸易场合上严格的运用WTO规则和相应的国际法准则约束政府自身的贸易行为,改进政府的决策方式和管理模式,尽可能的减少政府或企业人为所造成的国际性的贸易争端和纠纷。就稀土贸易而言,主要是要做好三件事:第一,要以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保护“这种稀缺资源持久的为人类进步需求而存在”为最重要的价值目标,搞好内需与外贸的统筹兼顾工作。并从稀土的开采、加工、内需、外贸各个环节搞好全流程监控,防止稀土资源的过度消费和消耗;第二,严格遵守GATT1994第20条“一般例外”原则和第11条例外所要求原则,处理好内需和外贸的关系。即使是由于国情原因而要采取一些出口限制措施,也应该增加这些限制措施的公开度和透明度。同时也要相应限制国内销售;第三,积极做好外贸政策的宣传与沟通工作。特别是对国内新出台的外贸政策或相关的其他政策,都要利用一定的国际场合和国际性的舆论媒体,做好宣传工作。同时做好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之间的沟通工作。通过宣传与沟通以争取WTO“大家庭”中的其他贸易伙伴的支持和理解,避免以此招来新的贸易争议和纠纷。总而言之,WTO是世界的,更是大家的,大家都有责任在WTO的大旗之下求同存异,和谐来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作者简介】
张媛媛,外交学院国际法系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
【注释】本文系外交学院学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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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orts of the Panel,CHINA-MEASURES RELATED TO THE EXPORTATION OF VARIOUS RAW MATERLALS,WT/DS394/12,adopted on 12 September 2011.
Reports of the Panel,CHINA-MEASURES RELATED TO THE EXPORTATION OF VARIOUS RAW MATERLALS,WT/DS394/11、WT/DS395/11、WT/DS398/10, adopted on 2 September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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