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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稀土贸易问题的法律研究

  

  (二)依据GATT1994规定,进一步调整国内稀土贸易政策


  

  1、尽快开征稀土资源税


  

  中国对自然资源的出口贸易,采取征收出口税、出口配额、出口许可证、最低限价等措施,具有管理便捷和成本较低之特点。而且在规制可耗竭资源的贸易方向上发挥了很明显的作用。事实上,这些可耗竭的自然资源不管是出口还是内销,其开采和生产过程对环境的污染是没有区别的。因此,中国很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在环境保护和保护可耗竭自然资源的规制方法,在符合WTO 规则的前提下对自然资源贸易进行规制。对此,笔者以为,中国应对现有的自然资源贸易管理的规制模式进行改革。其改革的方向之一,就是对可耗竭自然资源尽早开征资源税。尽快征收资源税,可根据稀缺资源稀缺程度或使用程度不同,征收不同的开采税率,通过税收杠杆提高稀缺资源的国内国际价格,使得其他国家再也难以使用廉价的中国稀缺资源,迫使其稀缺资源来源多元化。


  

  2、建立稀土储备制度


  

  中国虽然是当今世界稀土储量大国,但近年来由于过度出口和应用,其国内储量一直在锐减。目前,中国的稀土储量在世界的比例已从原来的85%下降至58%,也就是说,世界其他国家原来只占15%,现在则上升为42%,几乎是原来的3倍。中国稀土流失国外,很大程度上是利益驱使所致。对于国家来说,稀土是重要的战略性资源,应多囤少卖;可对于商人而言,稀土只不过是利润的代名词,有利可图就可不择手段。在一些地区,很多私营矿主缺乏专业知识,因不了解其开采的矿产中含稀土元素,而将这些矿产品视为废料,以极其低廉的价格进行买卖。还有一些不法商人低价买入再高价卖往国外或进行“走私”,赚取其中的差价。与其让稀土资源流失国外,国家不如集中收购,以相对合理和优惠的价格回收稀土矿产进行储备。这样,既避免了国内稀土资源的大量外流,也为稀土的贸易开辟了一条新的合法途径。因此,中国建立统一的稀土回收储备机制非常必要。


  

  (三)借鉴世界各国经验,进一步规范国内稀土管理和生产秩序


  

  中国的自然资源企业的分布总体上处于一个以行政区划分加资源地理分布相结合的存在状态。以稀土生产和集中度为例,中国稀土资源总量虽占世界的30%,但资源的储藏比较分散,中小型稀土企业数量繁多,而且行业之间的矛盾也相对突出。2011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后,通过开展以稀土为主的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国内的稀土矿山已从400个整合为116个,稀土出口企业由200多家减少了19家,国家公布的稀土出口企业为20家。这样一种整合的效果对中国自身来说确实是一个极大地进步,但在国际范围仍没有形成巨大的产业优势。像中国的石油行业国内仅有3大巨头企业,中国的电力行业国内仅有5大巨头企业,中国的通信行业国内也仅有4大巨头企业。而这三大行业的国际地位都非常显赫,并都属于世界百强企业。所以说,对国内稀土行业的资源整合也应当借鉴中国石油、电力、通信这三大行业的成功经验,组建起在世界上叫得响、规模大、竞争力强的国有特大型企业集团。这样才能使中国的稀土摆脱当前世界需求矛盾的困扰,既在国内形成满足需求的巨大战备容器,又在国际上形成一致对外的“拳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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