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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减刑假释制度改革创新之设想

  

  减刑假释制度未来的走向是解决死刑重、生刑轻的矛盾,很有可能在减刑的起始时间上要做大幅度调整,即延长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同时对减刑幅度将大幅度缩短,而减刑间隔将延长。前文说过,现行的《规定》把并不明确“确有悔改表现”、“悔改表现突出”与减刑幅度挂钩,实践中执行起来分歧和争议重重,同时把立功和重大立功作为一年以上减刑幅度的要件,在实践中又很难执行。同时,由于司法解释对减刑幅度和间隔规定得比较粗线条,导致实践中有规避制度的情况存在。为体现现行刑法执行中死刑重、生刑轻的问题,对减刑假释在起始时间、幅度和间隔上予以从严限制,确有必要,但要注意步子不能迈得太大,可以考虑对特定罪犯从严掌握,而不要一刀切。在减刑的幅度与间隔控制上,可以考虑把减刑的幅度与间隔有机联系起来,如把上一次减刑幅度作为下一次呈报减刑的最低间隔时间,即可有效解决一些罪犯规避法律,减刑间隔短、节奏快的问题。


  

  六、推行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制度


  

  长期以来,减刑假释以书面审理为主,这种审理方式的优点是便捷、高效,缺点是文来文往 ,千篇一律,材料中很难反映出每个服刑罪犯的实际表现及所呈报减刑幅度的科学合理性。《意见》43条规定对减刑假释案件要采取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的方式。虽然对于减刑假释案件采取开庭审理做了明确要求,但由于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没有程序性规定,各地法院只能自己摸索着实践。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有以下优势:一是体现了公开、透明,裁定结果令人信服。二是有利于法院掌握更为真实的罪犯服刑表现情况、更准确地对执行机关的呈报意见进行裁判。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一是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缺乏统一的程序性规定,最高法院有必要及时出台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程序性规定,以使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有章可循;二是对应当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需进一步明确。对需要开庭审理的罪犯,并不是每次都要开庭审理,但第一次呈报时应当开庭审理。对于以下几种情形的减刑假释案件也应当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或驻监检察室意见与执行机关呈报意见有分歧的;有立功或重大立功的;执行机关的主管机关有不同意见的;呈报意见突破一般减刑幅度的;公示期间有其他罪犯提出异议的;涉及罪犯服刑表现的事实有疑义的;三是有必要联合相关政法各部门共同做出规定。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需要明确监所、检察机关(驻监检察室)出庭人员,需要监所设置法庭,这些都需要公安、检察、司法、监狱等政法部门协调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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