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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预算制度应以司法公正为基石

司法预算制度应以司法公正为基石


朱大旗;危浪平


【关键词】司法预算;司法公正
【全文】
  

  司法预算是实现国家司法机器有效运转的物质基础,司法预算制度是否科学直接影响到司法制度与司法程序的科学性。《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指出,要进一步解决制约人民法院科学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改革经费保障体制,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审判制度,并把加强法院经费保障作为第三个五年的主要任务之一。司法需求决定司法供给,人民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改革的需求,反映了当前司法预算制度的滞后性,呼唤着科学的司法预算制度。


  

  一、目标与定位:司法预算制度应以司法公正为基石


  

  中国司法改革的主导任务是通过制度创新,提高司法机构“公共产品”的出产能力和效益,更有效、更充分、更完善地保护社会主体的正当权利,创造、完善并维护适应新的历史条件的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生活诸方面的法律秩序。[1]高质的司法机构“公共产品”要求司法公正,公正方能高质;高效的司法机构“公共产品”需要司法权威,权威方能高效。但是权威是建立在公正基础上的,只有公正才能权威。因此,司法改革的每一次制度创新均需建立在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基础上,司法预算制度改革亦当如此。


  

  参照中国现阶段公共财政语境下预算法的应然立法宗旨,[2]中国当前司法预算制度改革的应然目标是:为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需要的司法财政制度,规范司法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监督行为,科学、合理、公平配置司法财政资源,加强对司法财政收支的管理、监督和控制,提高司法预算的独立性,防范和化解司法财政风险,防止司法受制于财政干预,实现司法公正。


  

  二、现象与问题:当前司法经费保障制度引发的难题


  

  虽然是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国家,但我国法院体系却存在着高度分权的制度安排,表现之一就是分散化的财政保障,并非国家统一的预决算拨款。[3]法院经费保障主要有几方面:首先,同级财政的拨款是法院经费的主要组成部分;其次,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专项资金;再次,诉讼收费虽然政策制度上已经与经费保障脱钩,但对于部分法院而言,这一经费来源依然重要。虽然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专项资金比重逐年增加,但由于法院经费的主要来源仍是同级政府财政拨款,由此引发了一系列饱受诟病的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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