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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后的强制许可规范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后的强制许可规范


陶鑫良


【摘要】分析了强制许可制度在我国专利法立法中的演进。评价了《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对我国强制许可制度的规范。认为我国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规范目前还存在概念模糊等突出的问题,因而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地整合、充实和细化,进一步地实践、磨合和提炼。
【关键词】《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强制许可
【全文】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是指主权国家的专利行机构根据本国《专利法》规定的特定理由,不经专利权人同意,由专利行政机构依法直接强制性地 授权许可已经具备实施条件者实施专利,同时由该强制许可授权的被许可方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许可使用费。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规范是专利法律制度的重要基石之一。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是在法律层面上推进专利运用,防止技术垄断,限制知识产权权利滥用,实现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的重要威慑手段和调节机制。从历史上看,最初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规范,主要是针对专利权人“不实施专利”以及“不充分实施”此类“滥用专利权”的行为,而作为相应的原“撤销专利权”制裁措施的替代措施而设立,随后又推广至因公共利益、因反垄断认定、因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因公共健康等方面。国际上当代意义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规范,可以说是诞生于早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推进自多年来的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即TRIPs协议,提升在21世纪初的WTO的“多哈宣言”,即《关于TRIPs协议和公众健康的宣言》及其衍生规范文件。


  

  在我国专利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中,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制度安排及其完善,也一直在与时俱进和不断调整。1985年施行的我国第一部《专利法》,1992年、2000年、2008年的三次修改都涉及到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相关问题。2008年我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专利实施强制许可之法律规范的改进。我国第三次《专利法》修改后已经在我国专利法律体系的原有基础上,遵循、参照和结合《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及其衍生规范文件,打造出了我国新一轮专利实施强制许可法律规范,这就是第三次修改后的我国《专利法》第六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一、我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前强制许可


  

  在我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之前,1985年施行的我国第一部《专利法》文本及历次修改后分别于1993年、2001年施行的专利法文本中,都含有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内容,而且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内容都单独成章,占了整部专利法的相当比例。在分别于1985年、1993年、2001年施行的我国《专利法》各文本中,都是总共8章69条,而“第六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均为8条,占其中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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