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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尊重和保障人权视角浅析新刑事诉讼法

  

  同时立法者并没有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停留在口号上,从刑事诉讼法具体条文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人权”充分落实在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上。


  

  在辩护制度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保护。


  

  刑事追诉程序一旦开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面对强大的国家刑事追诉机关。而此时辩护人在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维护合法权益时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从新刑诉法的辩护制度中修改可以非常直观地看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护的具体内容。


  

  一是将律师介入时间由诉讼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


  

  新刑事诉讼法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二是将辩护援助对象由贫困及残疾人员、精神病人扩展到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没有辩护人的被告。


  

  新刑诉法第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三是限定四十八小时之内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规定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第四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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