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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cmo Ltd案与日本形象权客体理论的发展

Tecmo Ltd案与日本形象权客体理论的发展


马波


【摘要】日本是继美国之后,通过判例的方式引入形象权的首个亚洲国家。虽然形象权制度在日本仍处于起步阶段,但日本学术界和司法界已经对形象权客体理论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却并没有形成统一性意见。有鉴于此,在2004年,日本最高法院通过上告程序 审理Tecmo Ltd案,表达了其对形象权客体的意见。该判决意见将对日本未来形象权客体理论产生重大影响。同时,也将对我国形象权理论的研究起到一定的启示作用。
【关键词】形象权客体二元论;形象权客体一元论;产业政策;法律体系
【全文】
  

  形象权是一种对形象价值进行控制和利用的权利,它是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美国法院早在上个世纪50年代便承认了这种新型的财产权利,并将形象权的客体限定于人格性形象。日本虽紧跟美国的步伐,在1976年的Mark Lester案首次承认了形象权。但在引进形象权之余,日本的司法界和学术界又对形象权客体进行了扩张,即将非人格性形象纳入到形象权的保护范围之内。我国一些学者也开始效仿日本的做法,将形象权的客体范围扩展至非人格性形象。[1]不可否认,日本一些法院曾经肯定了形象权具有保护非人格性形象价值的功能,但在2004年的Tecmo Ltd案中,日本最高法院又否定了该观点。可惜,时至今日,我国学术界却没有论文涉及该案例,导致我们对日本形象权的认识具有一定的片面性。法律移植虽是法制现代化的重要途径,但其前提是对被移植的制度进行客观、全面地分析。否则,便会发生南橘北枳的现象。因此,跟踪和分析日本形象权客体理论的最新发展便成为一项必须的工作。


  

  一、Tecmo Ltd案之前日本形象权客体理论的争论


  

  虽然早在1976年的Mark Lester案中,东京高等法院便明确地将形象权客体界定为自然人形象价值。[2]但日后的日本司法界和法学界对这一结论却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而是分化成为两种学说,即形象权客体二元论和一元论。


  

  1、形象权客体二元论。该理论认为,形象权保护客体应当包括人的形象和物的形象。“演艺界的人、电视节目主持人、著名职业运动员是商业形象权的主体。但是,如果过度强调‘人格权’, 就不能建立对‘物’的商业形象权。在日本除了名人以外,漫画或动画片中的人物,甚至动物、其它的物品也能成为商业形象权的对象,因为它们也对顾客有吸引力。如果一定的主体使物产生特定的形象(无形性),形象有顾客吸引力,应该承认主体的商业形象权。”[3]质言之,非人格性形象与人格性形象一样能够通过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使消费者关注某种产品,以达到促销产品的目的。既然二者之间的原理相同,那么它们都应当受到相同法律的保护,而不能将非人格性形象排除在形象权保护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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