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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的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初探

司法实践中的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初探


李茜;李德睿


【摘要】新闻作品不同于时事新闻,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新闻作品在一般情况下都属于特殊职务作品,作为媒体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报社等理应享有新闻作品的著作权。针对新闻作品的剽窃行为主要针对的是权利人独家报道的作品。被告的侵权行为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新闻作品的著作权(除署名权外)人——报社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其参与侵权诉讼,有利于保护新闻作品的著作权。
【关键词】新闻作品;时事新闻;新闻作品著作权
【全文】
  

  新闻作品的著作权问题之所以近年来成为学界关注的话题,一方面是由于此类侵犯著作权的案件日益增多,另一方面在于我国在该问题上相关立法的严重滞后。众所周知,我国《著作权法》是明确将时事新闻排除在其保护范围之内的,而《新闻法》至今还没有颁布,因此导致长期以来各类新闻作品的著作权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这一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对一个基本问题的廓清,即时事新闻和新闻作品的区别;同时还应重新认识法人或其他组织成为著作权权利主体的可能性,因为一旦确认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著作权权利主体资格,其就具备了诉讼主体的资格,继而可以自己的名义保护著作权。这样,其保护力度一定远远大于自然人著作权主体的保护力度,从而能更加有效地保护新闻作品的著作权。


  

  一、新闻作品的定义及其权利主体


  

  2008年8月,A公司向B报社反映情况指出:C报上连续刊登大量原载于B报的文字作品,询问B报社是否与C报社有版权合作,如果有版权合作,则A公司认为B报与C报作品上有很大重复性,而A公司与C报又处于同一地区,那么A公司将会考虑减少在B报上的广告投入。


  

  B报社接到A公司的反映后,立即安排工作人员通过C报官方网站上的电子报查阅最近一年半发行的C报,结果发现:从2007年4月至2008年9月,C报刊登了大约260篇原载于B报的文字作品。C报刊登的作品基本上是通过篡改、抄袭、删除、调换等手段,将B报的文字作品变换标题与内容结构,然后在没有列明出处及作者署名的情况下,公开发表这些侵权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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