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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首长问责的归责原则

  

  第四,完善问责方式以适应特殊过错推定原则的运用。以特殊过错推定原则为主建构问责程序,客观上加大了行政首长的证明责任和承担责任的机率,因此,有必要针对不同的问责事由,建构与之相对应的轻重适宜的责任承担方式,以保证行政首长承担责任的合理性。例如在英国,大臣承担责任的方式包括告知和解释、道歉、采取措施、辞职四种,而且从发展历史来看,议会追究大臣责任的方式,已渐渐由迫使其辞职向要求其履行说明义务转变。如果隶属大臣的文官作出应遭谴责的行为,大臣对此行为既不赞成且事先也不知道的,那么,大臣不必为文官辩护,但他作为负责人须向议会说明情况。[25]而反观我国,自2003年非典期间张文康、孟学农被免职以来,全国各地有大批官员先后因重大责任事故引咎辞职或遭严厉处分,而媒体在报道中多将“行政首长问责制,与“引咎辞职,联系起来,似乎让人们认为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后,相关行政首长勇于承担领导责任,就应当引咎辞职。然而,行政首长问责制并不等于引咎辞职制,引咎辞职仅是行政首长承担责任的众多方式中的一种。将行政首长问责制简单等同于引咎辞职,不仅不利于行政首长合法权利的保障,而且也不利于责任政府的推进。因为引咎辞职是对责任人最为严厉的问责方式,会导致行政首长公职身份的丧失。如果一概或过多适用引咎辞职,那么行政首长在发生责任事件后会选择隐瞒的方式逃避责任,以避免引咎辞职,而最终损害的将是公众利益,因此,有必要为行政首长提供更为广阔的责任承担方式,切实使行政首长的权力、权利、义务与责任四者有机协调。


【作者简介】
姜敏,单位为重庆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注释】参见《重庆实行行政首长问责制四年追责216干部》,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dfjj/20081229/13105696844.shtml,2009年4月8日访问。
参见田文生:《重庆:一年问责49名高官》,《中国青年报》2005年11月23日。
参见《重庆实施行政首长问责制3年追责104人力促依法行政》,http://www.cq.gov.cn/zwgk/zfxx/105810.htm,2009年4月8日访问。关于开县县长陈远辉被问责的详细情况另参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县人民政府处理金有树救人及患病求救有关情况的通报》,http://www.eq.gov.cn/zwgk/zfgw/49862.htm,2009年4月8日访问。
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70-571页。在法国行政法中,虽然公务过错不能归责于行政人员,但这仅是就行政赔偿责任而言,并不意味着行政人员不承担其他行政责任,如行政处分。
张成福:《责任政府论》,《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年第2期。
参见孙国华主编:《中华法学大辞典·法理学卷》,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版,第134页。
参见胡建淼:《领导人行政责任问题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88页,第79页,第73-75页。
丁煌:《西方行政学说史》,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12页,第138页。
参见杨解君:《行政责任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36-237页,第229页。
《焦点访谈:重庆实行问责县长为交通事故丢官》,http://news.qq.com/a/2005 1210/001256.htm,2009年4月8日访问。
参见陈党:《问责法律制度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220页。
参见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9页,第66页,第156-157页。
张梓太:《环境法律责任研究》,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73页。
参见陈新民:《中国行政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2002年版,第248页。
参见《深圳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第3条,《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第3条,《长沙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第2条、第3条。
王锡锌:《行政过程中公众参与的制度实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298页。
蒋劲松:《议会之母》,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4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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