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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产品外观商标制度比较及启示

欧美产品外观商标制度比较及启示


潘晓宁


【摘要】功能性理论已根植于美国商标法,其为防止利用商标法进行技术垄断起到了相应的作用。欧盟则通过成文法以及欧洲法院的解释形成了对形状商标的限制规则,确立了绝对排除功能性标志的注册、以获得显著性为条件的形状商标注册原则。欧美的做法对我国商标法的修改提供了借鉴,应当将功能性原则同样适用于平面商标。
【关键词】商标;形状商标;立体商标;商标法
【全文】
  

  产品外观商标,是指主要以产品形状、包装等产品外在信息为标志的商标。在美国,人们称产品外观为“tradedress”,这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包括产品形状(product feature)、产品的尺寸、外形、颜色、构造等所有的产品外在信息。而在欧盟,对于以产品外观为的标志的商标,通常称为“shape trade mark”,主要是指以产品的形状以及产品的外包装为标志的商标,既包括立体的商标也包括平面商标。


  

  一、美国商标制度中对产品外观商标的限制


  

  (一)功能性理论


  

  提及对于产品外观的商标法限制,不能不回顾与其密切相关的功能性理论。所谓功能性理论,就是指具有功能性的标志,比如该标志是为了达到相应的技术效果所需的形状和外观,或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或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等,不能作为商标进行保护的理论。在美国,司法及立法部门通过几十年来对众多案例的审理、分析,不断完善这一理论。


  

  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就出现了一些以过期专利为内容通过诉讼寻求商标法保护的案例,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审理,美国法院逐步形成了适用于产品外观或产品形状标志的功能性理论,以排除利用商标的无限期保护而达到对具有技术成分的标志进行垄断的行为,维护自由有效的竞争。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Singer Manufacturing Co. v. June ManufacturingCo.一案[1]就是其中较早的一例。原告在自己享有的一种织布机专利到期后,诉被告侵权,要求法院禁止被告对依照原告织布机的尺寸、形状、装饰等外观制造织布机。法院采用“过期专利排除”的功能性判定标准,做出了不利于原告的判决。如果说这个案例还不能算是功能性理论已经形成的话,那么Kellogg Co. v. Nationa Biscuit Co.一案[2]则是美国最高法院在形成功能性理论过程中的坚实一步。在该案中法院确立了这样一个原则:产生实质影响产品质量和价值的形状属功能性的标志,不受商标法保护。[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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