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人大预算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而从国际上看,目前美国在国会下设政府问责办公室(原名审计总署),作为专门的审计监督部门,直接向国会负责。同时在政府各部门都设有一个与政府机关相对独立的总检察官办公室,负责监查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政府各部门的总检察官有权查阅该部门的所有文件,并直接向国会提交报告,从而强化了国会在预算执行阶段对政府的监督和制约。[20]日本国会设立了直接隶属于国会的专门审计监督机构——会计检察院,负责对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将相关审计信息报告国会。


  

  建议结合我国实际,充分发挥专业预算监督机构的作用,改革现行审计隶属关系,设立隶属于人大的专门的审计委员会负责定期对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及早发现执行中的问题,为人大常委会提供审查报告。其次,探索增加人大监督手段,通过听取汇报、提出质询、专项调研等多种方式灵活开展预算执行监督。再次,建立预算监督网络系统,实现各级人大常委会与同级政府国库支付中心的联网。将预算收支、预算执行及分析、资金调度、预算调整、转移支付等预算信息实时发布于预算监督网络,使政府收支全面置于人大的监督之下,提升人大对预算执行的动态监督能力。


  

  第四,把好预算调整关,有效行使人大预算调整监督权。


  

  预算法规定,在预算执行中只要不发生收支逆差或举债数额的扩大,都不必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人大审批。造成人大对超收支出、专项资金等转移支付以及政府预备费、预算收支结转等监督乏力。


  

  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对于议会预算调整审批一般进行较严格的规定,任何预算调整包括调增、调减、预算项目之间的资金调剂、支出的推迟等,都必须经过立法部门的批准。建议在预算法中严格限制预算调整。明确规定预算一旦通过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任何预算调整包括预算支出的增加,预算项目之间资金的调整、预算增收收入的使用等都需要经过人大的批准。从根本上减少预算变更,增强预算的约束力,杜绝政府先自行调整后报人大常委会审批的违法行为。此外,人大在审批预算调整时,要深入调查调整原因,严格控制调整幅度。


  

  第五,把好决算审查关,有效行使人大决算监督权。


  

  人大常委会每年要结合审议政府审计工作报告,审批上年度财政决算。但目前审计监督属于政府内部监督性质,审计机关对于政府具有隶属性,审计机关的报告要经过政府批准后,再向人大报告。可能影响审计报告的公正性、公开性和真实性,进而影响人大决算监督的效果。如前所述,笔者建议设立隶属于人大的审计委员会,对各部门决算进行审计和评估,并向人大常委会提交评估结果的审查报告,人大可以依据审查报告相应调整各部门下一财政年度的预算安排。审计中发现严重问题,还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21]


  

  (四) 加强预算监督组织建设,增强人大预算监督能力


  

  预算审查和监督专业性强、工作量大、内容繁杂,需要多个专门机构通力协作才能完成。由于缺乏健全的预算监督组织体系、缺少强有力的专门委员会及专业的预算审查人员,使得各级人大不可能对预算进行实质性监督。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例,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预算审查主要依靠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预工委”)进行。就财经委而言,它的职能很多,很难集中精力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财政预算方面的议案;就预工委而言,它的编制有限。在地方除少数省级人大常委会单独下设了预算工作委员会外,多数省市是在财政经济委员会下成立预算审查处,或直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行使预算监督权。各级人大预算监督机构普遍面临数量不足、层次过低、编制不够等问题,直接制约人大预算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完善的预算监督组织体系,是预算监督发挥实效的前提。为此,笔者建议: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