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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量权的矫正机制

行政裁量权的矫正机制



——以听证程序为例

韩天龙


【关键词】行政裁量权
【全文】
  

  在英国传统法制概念中,裁量权被认为是有悖于法治原则的。但是在现代国家中,由于行政的广泛性和复杂性,行政机关为了有效地行使职能,必须拥有较大的自主活动的空间,从而使行政裁量权已经被普遍认为是保证行政机关实现公共利益的一个有价值的工具。行政裁量权的存在是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必要,否认行政裁量权的存在已经是不可能的了,关键在于建立有效的机制对行政滥用裁量权加以控制。对行政裁量权进行控制的手段包括立法控制,司法控制,程序控制等诸多方面,程序控制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行政裁量权的运行态势表明,行政裁量权出现负效应是因为它不按事先设置的方式、方法、步骤运行,从这个角度来看,“行政程序是对行政权力运行设置的一种安全装置。”作为行政程序核心内容之一的听证程序更是在控制行政裁量权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一)何谓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做出重大的、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之前,给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提出证据对对特定现象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行政听证程序的目的在于弄清事实真相,给予当事人发表意见的机会,允许当事人与案件调查人员当面质证和辩驳,赋予当事人享有一种自卫权利。听证程序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在西方国家已经有很长的历史,我国近年来借鉴其中的部分内容,初步形成了行政听证程序制度。


  

  “听证”一词来源于英美法。英国普通法中的来源“自然公正原则”是听证程序最早的法律基础,较早在法律上确立行政听证制度的是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这个法律的规定,改变了传统行政法上的“行政效率优先”的原则,而代之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制原则。当事人有权获得为自己利益进行辩护的权利,即听证的权利。我国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首次正式引入行政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数额较大的罚款等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组织听证。”1998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也对价格听证做出了明确规定。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规定,在行政法的起草过程中为广泛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听证会的形式。《行政许可法》第46条和第47条分别规定了行政机关依职权举行听证及依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举行听证这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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