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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四)建议稿

  

  【解释说明】本条主要是为了防止夫妻恶意逃避债务。夫妻内部约定对债权人不生效力。夫妻在未清偿债务前,让与或转移财产无效。


  

  第二十八条【非常夫妻财产制的宣告】


  

  夫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请求法院宣告实行分别财产制:


  

  一、依法应给付家庭生活费用而不给付的;


  

  二、夫或妻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


  

  三、依法应得他方同意后方可处分财产,他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同意的;


  

  四、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五、夫妻分居已达一年以上的;


  

  六、有其它重大事由的。


  

  【解释说明】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缺乏分别财产制,不能满足现实生活的实际需要。《<婚姻法>解释(三)》将物权法九十九条一般共有财产分割作为夫妻分别财产制的根据,不甚妥当(见《<婚姻法>解释(三)》的三大缺陷》),建立夫妻分别财产制才是正道。


  

  分别财产制在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都有规定,可以借鉴。


  

  第二十九条【追索受骗抚养非亲生子女抚育费】


  

  男方因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且不愿意保持拟制血亲关系的,可以向女方追索抚育费。法院应当根据女方的实际经济能力,酌情决定追索数额。


  

  男方因受骗抚养非亲生子女时间较长,女方又无力支付抚养费的,可以参照收养关系的规定,在男方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赡养时,请求非亲生子女承担相应赡养义务。


  

  男方因受骗抚养非亲生子女已经成年的,可以按照收养关系处理,非经男方同意,不得解除双方拟制血亲关系。


  

  【解释说明】关于受骗抚养非亲生子女抚育费能否追索,如何追索?最高人民法院对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育费的请示”,作过一个答复,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育费的复函》(1991)民他字第63号), 但该答复主要是针对个案,并没有对该问题提出一个统一的解决方案或标准。因而,有必要进一步明确。


  

  由于此类情况很复杂,在考虑根据女方实际经济能力返还抚养费的同时,兼用一些其他替代性手段,以最大限度地使此类案件的处理符合实际情况,又能满足各方的利益需求,以达到合情、合理、合法。


  

  第三十条【夫妻忠贞协议的效力】


  

  对于夫妻之间签订的旨在维护婚姻关系和婚姻道德的协议,只要系双方自愿,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法律可以调整,并具有执行可能的,应当承认其具有法律效力。


  

  【解释说明】 夫妻忠贞协议效力,既不能一概否认,也不能一概承认,应当有条件地承认。健康、合法的夫妻忠贞协议,有利于维护婚姻关系和家庭道德,有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利,有利于婚姻自治,符合时代发展潮流。在美国等西方国家也倡导夫妻婚姻契约。


  

  所谓“法律可以调整者”,是指法律具有介入可能。这主要从协议内容或当事人诉请的内容上考察。


  

  所谓“承认其具有法律效力”,包括全部承认或部分承认其法律效力。


  

  所谓“具有执行可能”, 是指具有执行条件和能力,执行协议不影响另一方基本生活等。比如有些“扫地出门”、“净身出户”协议,如果执行该协议可能造成另一方走投无路或生活无着,则属于没有执行可能和条件的协议。


  

  对于受胁迫、欺诈,或者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协议,应当否认其效力。对于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的协议,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三十一条【房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权属认定】


  

  夫妻房屋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但有证据证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解释说明】在一般情况下,法院应当把不动产登记簿作为认定产权的凭证,但当夫妻房屋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一方有异议并提出反证,而且其反证足以证明登记簿上的记载确有错误或不真实,登记簿上的记载即可被推翻,法院可以根据反证认定争议财产的归属。


  

  第三十二条 【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屋是否属于赠与】


  

  夫妻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是否属于赠与给子女,不能简单地直接根据登记推定,应当根据赠与的全部要件和有关客观情况判断。只有符合赠与全部要件的,赠与才能成立有效。


  

  【解释说明】赠与是指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行为。因而,赠与房屋,首先要有赠与人无偿赠与房屋的意思表示,受赠人有同意接受房屋的意思表示(对于无意思表达能力未成年人,必须有夫妻双方共同赠与的意思表示)。其次才是变更房屋登记问题。夫妻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屋是否属于赠与,应当把有无赠与意思表示与登记结合起来考察。只有既有赠与意思表示,又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才属于赠与。详见王春晖、王礼仁《离婚案件房屋纠纷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研》(载最高法院民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总第43集 2010年第3集) 。


  

  第三十三条【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产权的认定】


  

  婚后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房屋,房产证也以自己名义办理的,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但购房者是否用个人婚前财产购买房屋,由主张个人购房者举证。购房者不能证明以个人婚前财产买房的,则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解释说明】个人有权在婚姻期间使用和处分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包括使用自己的资金购买房屋。否认,就会限制婚姻当事人在婚姻期间进行个人投资。但个人要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第三十四条 【恋爱或非婚同居期间以一方名义买房的认定】


  

  对于恋爱或非婚同居期间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房屋,除一方能够证明属于个人财产外,一般应当认定为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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