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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审虚化的实证研究

刑事庭审虚化的实证研究


何家弘


【摘要】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庭审本应是中心环节,但是在当下中国却被“虚化”了。刑事庭审虚化主要表现在举证的虚化、质证的虚化、认证的虚化、裁判的虚化四个方面。导致刑事庭审虚化的原因包括:以侦查为中心的流水线诉讼模式;以案卷为中心的法官审理模式和下级服从上级的行政决策模式。确立直接言词原则和改良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实现刑事庭审“从虚转实”的可行路径。
【关键词】刑事庭审;庭审虚化
【全文】
  

  2011年4月7日至11日,我应邀到美国的辛辛那提市参加了关于刑事错判问题的首次国际研讨会,[1]并在会上作了关于中国大陆地区刑事错判问题的主题发言。在研讨会上,来自墨西哥的代表罗伯托·赫尔南德兹(Roberto Hernandez)放映了他执导拍摄的一部纪录片,片名为《有罪推定》(Presumed Guilty),披露了墨西哥刑事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据他介绍,墨西哥约有92%的刑事被告人在根本没有见过法官的情况下就被判有罪了,换言之,法官根据检控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就可以判定被告人有罪。在这些案件中,法官认为根本没有听取被告人陈述的必要,甚至根本就没有开庭审判的必要。审判无须开庭!这令我感到震惊,也使我联想到当下中国刑事庭审虚化的问题。我不禁问,在我国现有制度下,庭审果真是必要的吗?如果法官在不经庭审的情况下完全可以作出同样的判决,那为什么还要花费人力和财力去换取虚名呢?这是个问题。


  

  一、刑事庭审虚化的表征


  

  所谓庭审,即法庭审判或法院开庭审判,“是指人民法院采取开庭的方式,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听取控、辩双方对证据、案件事实和运用法律展开辩论的情况下,依法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处刑,给予何种刑事处罚的诉讼活动”。[2]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庭审本应是中心环节,是决定诉讼结果的环节,因为刑事诉讼的基本任务就是要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而这项任务就应该在庭审环节完成。但是在当下中国,刑事庭审却被“虚化”了。所谓“庭审虚化”,就是说,法官对证据的认定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主要不是通过法庭上的举证和质证来完成的,而是通过庭审之前或之后对案卷的审查来完成的,或者说,法院的判决主要不是由主持庭审的法官作出的,而是由“法官背后的法官”作出的。换言之,庭审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没有实质性作用,司法人员不经过庭审程序也可以照样作出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判决。于是,可有可无的庭审就沦为纯形式的“走过场”。


  

  自2009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事庭审实证研究”课题组的成员分别以问卷调查、座谈访谈、旁听审判和网上查阅等方式就我国刑事庭审的现状和问题进行了实证研究。例如, 2009年,课题组成员在北京市和杭州市的法院旁听了45起刑事案件的庭审过程;从2010年末至2011年初,课题组成员对中国法院网上“网络直播”栏目下的“现在开庭”子栏目[3]所登载的2010年1-12月审理的共计292起刑事案件进行了实证分析。我们发现,庭审虚化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相当的普遍性。这主要表现在举证的虚化、质证的虚化、认证的虚化、裁判的虚化四个方面。


  

  (一)刑事庭审举证的虚化


  

  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因此,公诉方举证应该是庭审的一项基本内容。从证据种类来看,公诉方举出的书证数量最多,其次是证人证言。在上述292起网上直播的案件中,公诉方共举出书证1924份,平均每案7.46份,最多一案为90份;公诉方共举出证人证言1286份,平均每案3.38份,最多一案为31份。由于书证的出示比较简单,一般为出示原件或复印件的方式,所以举证虚化主要表现在证言上。首先,证人不出庭使举证虚化。在这292起案件中,公诉方出示了1286份证言,辩护方出示了27份证言,共计1313份。其中,未出庭的证人数是1274,约占97%;出庭的证人数是39,约占3%。[4]其次,摘要宣读笔录使举证虚化。受庭审时间所限,公诉人一般都采取从案卷中摘要宣读询问笔录的方式,从而使举证仅具有象征意义。无论是审判人员还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都很难通过这种摘要宣读了解那些证言的全貌。诚然,辩护方在庭审中享有用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权利,但是在实践中很少行使这项权利。例如,在这292起案件中,辩护方仅在34起案件中进行了举证,占案件总数的11.64%,而且其举出的证据数量与公诉方的证据数量相差甚远。在上述案件中,除上文所示的证言数量差异外,公诉方出示了1924份书证,辩护方出示了68份;公诉方出示了419件物证,辩护方出示了18件;公诉方出示了22件视听资料,辩护方仅出示了1件;此外,公诉方还出示了506份被告人供述、484份被害人陈述、 358份鉴定结论和204份勘验检查笔录,而辩护方出示的这些种类的证据皆为零。在刑事诉讼中出现控辩双方举证数量的巨大差异是正常的。笔者在此想要说明的是:虽然辩护方在庭审中的举证可能比较“实”,但因数量太少,所以不能改变整个庭审中举证虚化的状况。换言之,公诉方举证的虚化是刑事庭审中举证虚化的主要表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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